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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说动物防疫法》|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一)

时间:2023-06-12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本幅漫画涉及《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动物防疫事关国家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进入新时期,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动物疫病和人兽共患病防控,更好保障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科学构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动物防疫保障能力的同时,力求进一步压实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构筑更加有力的动物防疫屏障。

   为帮助各地高效开展普法活动更好服务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专家团队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致力提升普法实效性,出版了《“画”说动物防疫法》。本书结合各地普法、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基层出现的主要违法情形,以通俗诙谐的漫画、案例方式讲述了涉及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需要承担的重点法律义务,引导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6/t20230608_8397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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