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农环)罚〔2023〕1号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16005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3-06-05 | ||
标题: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农环)罚〔2023〕1号 | ||||
文号: | 襄农(农环)罚〔2023〕1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和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农环)罚〔2023〕1号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樊城区春秋双收农资店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92420606MA4E9C3838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熊纪涛 |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8日,本机关接举报人刘怀荣电话举报,称其种植的油菜地在除草作业后,部分油菜出现枯萎和死亡的现象。经调查核实:2022年12月,投诉人刘怀荣和当事人达成协议,以25元/亩包农药的价格雇请当事人对其种植的油菜地进行除草作业。12月14日,当事人对其油菜地进行了飞防除草作业,使用的是“油福”牌除草剂,该除草剂三联装内含的氨氯·二氯呲标注的净含量是20克,载明使用范围适用于春油菜田,使用技术要求于春油菜3-5叶期用本品25-35毫升,兑清水15-30公斤均匀茎叶喷雾;“劈尖”牌烯草酮标注的的使用范围适用于冬油菜田,使用技术要求说明应在一年生禾本科杂草3-5叶期施药。当事人飞防作业前在查看了刘怀荣油菜地的油菜类别是甘蓝型冬油菜且油菜已经长出7到9片叶的情况下,把“油福”牌三联装除草剂内含的氨氯·二氯呲、“劈尖”牌烯草酮、“胜邦绿野”牌草除灵按照1:1:1的比例兑清水4升(4公斤)喷洒半亩油菜地配比进行除草作业,在完成作业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随意丢弃在作业现场(89个农药包装袋和使用过的农药包装瓶1个)。 | |
行政处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2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306/t20230612_32515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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