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N〔2023〕- 1468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安委会成员单位: 每年6月是“安全生产月”,2023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认真做好2023年全省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现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23〕56号)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在当地安办的统一安排下, 6月期间围绕活动主题,突出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农村沼气、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农药、饲料、兽(渔)药、农业园区、休闲农业、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农业在建工程12个重点领域,扎实组织开展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提升广大农业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养,营造良好农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安全生产学习提升活动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集中组织学习观看《生命重于泰山》《生命之鉴》等警示教育片,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宣讲、培训辅导等多种形式,加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我省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干部职工积极履职、担当作为,牢牢守住农业安全发展底线。二是大力推动学习教育活动向主体责任人延伸,深入12个重点领域对相关主体开展对口宣传、专题指导,引导主体责任人主动落实安全责任、主动开展安全生产“以案说法”“大家谈”等活动,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深入开展“五进”活动 积极推动农业生产安全知识“五进”,梳理归纳农机、农药、农村沼气、畜禽粪污贮存池等安全生产主要风险及应对常识,通过办专栏、挂标语、发放宣传单明白纸、播放公益广告、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深度参与应急科普“五个一”活动,指导动员乡村开展一次农机安全技能培训或自查,动员农机合作社、沼气工程、畜禽养殖等重点领域重点主体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参与当地安办开展的“十大逃生演练”活动,各地也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农业重点领域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三)扎实推进“五带头”活动 围绕正在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农业重点领域相关主体主要负责人带头开展隐患排查、带头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带头研判主要风险隐患、带头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风险、带头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引导主体责任人与员工面对面交流探讨安全,将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渗透到主体内部,强化安全宣传效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专题活动 要以“法律七进”为主抓手,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农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积极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践诺”活动,督促农业重点领域、重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要积极参与本级安办举办的“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安全宣传咨询日”、“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评选等活动,还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组织开展本级农业“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现场宣传日”等活动。6月,农业农村厅将联合德阳市开展“安全生产月”现场活动;省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将在绵阳市举办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暨农村户用沼气安全处置现场演示活动。 (五)发挥公众媒体监督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迎大运 保安全”等工作,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大力推广“12350举报电话”、“安全隐患随手拍”等举报方式,充分发挥好公众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农业生产从业人员查找身边安全隐患。要积极发挥媒体、农业行业领域安全专家监督作用,深入重点领域跟踪采访,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宣传推广优秀典型经验做法。 三、有关要求 (一)统筹谋划推动。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列出“安全生产月”期间的重点活动计划,强化工作统筹和协同联动,确保活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在“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现场咨询日”等重要活动中发挥主流媒体、新媒体平台的作用,不断增强安全宣传的影响力、感染力。 (三)确保活动见效。将“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强安2023”专项行动、“迎大运保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行业领域检查结合,推动落实各方责任,创新开展特色宣传,协调解决群众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地各单位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的各类视频、图片、文字及相关工作情况,要及时收集并报农业农村厅安办邮箱。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于7月1日前报送活动总结和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 联系人:宋雪,电话:028-85505876 邮箱:nynctab@163.com。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3/5/24/d1d2372cfd2043829838d7e977e81ca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