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西南早茶产业集群 “宜宾早茶”成渝地区品牌宣传服务合同公示
四川川西南早茶产业集群
“宜宾早茶”成渝地区品牌宣传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N5115012022000383(与项目编号一致)
计划号/备案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名称(甲方):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成交供应商名称(乙方): 四川清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合同类型:委托合同(本项目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四川川西南早茶产业集群“宜宾早茶”成渝地区品牌宣传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5012022000383)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为推进对“宜宾早茶”公用区域品牌的认知度,着力提升消费购买力,宜宾市农业农村局拟对“宜宾早茶”成渝地区品牌宣传服务进行采购。
第二条 合同履行
(一)履约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2023年3月内完成本项目所约定的宣传工作内容,并于2023年5月31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约定工作内容。
(二)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创意宣传内容输出
创意深度价值视觉设计图文策划方案1套,创意户外平面海报3张,创意户外LED屏短视频3个。
(二)成渝地区重点消费圈户外LED屏宣传
重点围绕成都市天府广场、太古里等,以及重庆市解放碑、朝天门等重要消费圈LED屏3处(块)以上;在宜宾早茶集中上市的2023年2—3月持续宣传3周(21天)以上。
(三)项目进展评估
制定品牌宣传方案、细化宣传周执行方案,提供效果评估报告、结案评估报告。
第四条 质量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或优于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三)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乙方定期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第五条 验收要求
(一)本项目现场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乙方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二)服务在乙方通知履约完成后10日内组织验收。
(三)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磋商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四)验收时如发现所提交的成果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整改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五)如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六)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乙方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及磋商文件规定组织验收。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合同价款由以下组成: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肆拾玖万贰仟 元,即¥ 492000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人员劳务、差旅、设备投入、宣传、成果、保险、风险、税金、利润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一切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支付方式:
甲方在签订采购合同并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价款;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额70%的价款。
注:①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
②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按照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约定账户。甲方无故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的,应当依照采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③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甲方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合同载明的为准。如因乙方未按照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导致逾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账户信息:
甲方以转账形式支付至乙方账户
账户名称:四川清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账号:12891378991090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成都锦江支行
地址(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1栋3层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57973278R
第七条 知识产权
(一)乙方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二)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并依据实际情况对采购标的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进行处理。
(三)乙方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甲方享有永久使用权。
(四)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二)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三)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五)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三)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四)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应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甲方逾期支付服务合同款项的,除应及时付足合同款项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经济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一)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成果)或逾期提供的而违约的,除应及时提供服务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部分服务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及其利息。
4.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服务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三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
5.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乙方瑕疵履行采购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乙方或甲方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因自身原因退出履约或被取消资格解除合同的,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甲方项目连续性要求的,经甲方研究核实,可从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乙方。确定替补乙方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替补乙方的情况向本项目有效的供应商发出通知,通知后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替补乙方放弃成交资格或者成交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例如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爆炸、骚乱、战争或类似战争的情况、暴动。
如发生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详尽资料,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方均无须对因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负责,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但受影响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yibin.gov.cn/xxgk_86/tzgg/202306/t20230614_1866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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