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0号)
2023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0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0 | 邵市农(兽药)罚〔2023〕10号 | 邵阳市北塔区良好兽药店(郑丙良)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 邵阳市北塔区良好兽药店(郑丙良) | 92430511MA4P13XF3H | | 2023年4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邵阳市北塔区良好兽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023年有销售处方药,但当事人不能提供2023年1月至今的处方笺。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5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10元;2.处罚款51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81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07-0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307/f8e7cc1e3fe04311bbab9efc551183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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