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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_通知公告_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7-11 来源: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

  监测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监测制度》已经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监测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民合作社诚信自律,规范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监测,维护成员权益,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和上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农民合作社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经营信息监测工作,提供的经营信息应当真实。

  第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监测工作,推动三亚市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信息监测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三亚市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信息监测平台,每个季度采集录入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

  (一)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二)经营收入、支出、盈余等财务信息;

  (三)对外投资情况和股权变化情况;

  (四)生产规模和生产情况;

  (五)销售情况;

  (六)会议信息;

  (七)培训内容和规模;

  (八)农民合作社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九)其他应当采集录入的经营信息。

  第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通过定期走访、电话问询、上门服务、结对帮扶等方式采集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并组织培训引导农民合作社通过三亚市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信息监测平台自主上传经营情况,实现农民合作社发展常态化监测。每个季度通过三亚市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信息监测平台向农民合作社社员公示经营情况和存续状态。

  第七条农民合作社对其提供的经营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采集的农民合作社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九条农民合作社社员发现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虚假造假的,可以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予以处理及限期更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查阅核查材料。

  第十条三亚市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信息监测平台由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运营管理,每个季度根据采集的经营信息生成农民合作社经营情况监测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经营异常农民合作社做出标注;

  (二)对亏损的农民合作社进行标注,并形成经营亏损名单;

  (三)对出现滞销的农民合作社进行标注,并形成滞销产品清单;

  (四)对利用电商销售的农民合作社进行标注;

  (五)反馈农民合作社经营困难情况。

  第十一条对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清查。

  第十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不得非法获取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对非法修改和获取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采集农民合作社经营信息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及违法违纪情况,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y.sanya.gov.cn/nyjsite/tzgg/202307/6ab43655132a4dfd9bdfb8a51eb95be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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