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部署,组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县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取得一定工作成效。但目前除如东县外,全市其他地区土地调解仲裁案件仍由职能部门行政工作人员兼职办理,工作精力和专业性得不到保障,调解仲裁机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少数地区土地信访矛盾还比较突出。为不断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结合南通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23〕1号)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实体化建设
(一)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办案场所及设施建设,规范设置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简称“一庭三室”),配备完善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包括日常办公设备及仲裁庭审所需的录音录像、显示投影、安防监控、调查取证、流动仲裁等设施设备,确保仲裁办案基本需求。
(二)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苏委农办〔2021〕11号)要求,选聘组建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土地仲裁员队伍,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保证仲裁员的办案精力和专业化程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一般需配备若干名专职仲裁员和1名书记员。专职仲裁员鼓励从退休的农经人员和退休法官中聘用。
(三)依法有效开展仲裁。各地要建立仲裁员信息披露、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案件受理、立案、庭审、调解、裁决和送达等环节操作流程,不断提高调解仲裁案件的办理质量。要建立调解仲裁案件台账,及时受理、处理案件。要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查询等工作,案件结案后的材料要及时归档,不得短缺和遗漏。
二、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
(一)健全纠纷常态化调解仲裁机制。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构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队伍稳定的调解仲裁体系,并实质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对于土地调解仲裁机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积极引导农民常态化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土地矛盾纠纷,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二)建立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各地要主动排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尤其对于前期土地确权工作中,一些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未能确权登记的土地,更要仔细摸排,了解具体情况,列出问题清单,依托县、镇、村三级调解仲裁队伍,靠前对接,做好存量矛盾纠纷的化解处理,为后续土地二轮延包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地要主动加强与政法、司法、法院、信访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平台,促进调解、仲裁、信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多元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深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法保障调解书、仲裁书的有效执行,维护调解仲裁工作公信力和调解裁决结果执行力。
三、切实加强土地调解仲裁工作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既是国家、省对于乡村振兴、“平安江苏”等工作的考评内容,也是减轻地方信访维稳压力,降低政府行政负担,体现基层治理水平的需要,更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基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水平,有效化解各类信访矛盾。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地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要求,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科学的仲裁员劳务报酬和办案津补贴制度,调动仲裁员办案积极性。要加强业务指导,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仲裁业务能力。要充分保障仲裁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营造仲裁独立办案环境,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
(三)提升工作水平。各地要及时总结调解仲裁工作实践经验,结合实际创新仲裁制度规范,形成特色亮点,凸显工作成效。要适时组织开展调解仲裁案件评查交流,分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促学,不断提升办案水平和工作质效。目前,省、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已有较为成熟的调解仲裁工作经验和模式,各地可以加强学习借鉴,指导推动本地区工作更好开展。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bmwj/content/7fe6224e-16c2-4532-8627-ef90348de9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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