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3〕19号)精神,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渔〔2023〕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
贯彻《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农渔〔2021〕2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农办渔〔2023〕2号)、《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渔〔2023〕5号)、《关于做好2023年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3〕157号)等任务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检查对象
1.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从事垂钓饵料、窝料经营的门店,由各县(市、区)兽医兽药执法部门具体负责。
2.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各县(市、区)渔业执法部门具体负责。
三、行动重点
(一)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是否销售含有地西泮等违禁药物的垂钓饵料、窝料。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是否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对按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其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
(三)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行为。
(四)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了养殖证或采取了其他整改措施。
(五)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水产苗种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六)水产苗种进出口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水产苗种进出口是否持有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是否按照审批种类、数量等开展水产苗种进出口。
(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依程序进行相关处理。
四、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大体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培训阶段(2023年6月中旬至7中旬)。开展动员部署、组织发动、普法培训,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举办一期执法人员培训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举办渔民培训班,提高养殖主体依法依规使用投入品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二)自查摸排阶段(2023年7月中旬至8月底)。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自查,对照行动重点,深入一线、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检查对象库和问题清单“一库一单”。期间,省农业农村厅将组成指导组,赴重点地区开展明察暗访,强化督促指导。
(三)检视整改阶段(2023年9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逐条制定整改措施,能改的马上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明确具体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分工,确保整改到位。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建章立制阶段(2023年10月)。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对专项行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对反复出现的问题注重从制度上找原因,做好完善机制、建章立制工作,防止问题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地见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严实作风。各地要从严从实开展专项行动,深入养殖场、育苗场和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扑下身子、沉到一线,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工作落实。
(三)强化部门协同。要充分利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测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做好会商研判、执法查处、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工作,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在执法检查中要积极宣传水产养殖法律法规,把宣传教育和专项行动贯通起来,同时推进、同步落实。深刻剖析反面典型,以案例明法纪,发挥警示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在检查过程中,可以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与并报道,进一步扩大水产养殖执法的社会影响力。
(五)强化案例收集。各地在近3年(2021—2023年)违反水产养殖法律法规的案件中选取一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涉案金额大、涉及不同案由的典型案例,推荐作为全国水产养殖执法典型案例。每个县(市、区)推荐案例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2 个,相关典型案例(格式要求见附件1)于6月29日前报我局。
(六)强化情况报送。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准确调度专项行动情况和数据。6月21日前报送附件2(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7月12日前报送附件3至附件7,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专项行动总结和附件8,重要案件或紧急突发情况随时报送。
各县(市、区)渔业执法部门负责典型案例、附件2、5、6、8及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工作。联系人:朱建森,13646265099。
各县(市、区)兽医兽药执法部门负责附件3、4、7报送工作,联系人:冯敬晶,电话13861984468。
附件:1. 典型案例格式要求
2. 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
3. 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4. 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经营者)名单
5. 从事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6. 从事水产苗种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7. 从事垂钓饵料、窝料经营的门店名单
8. 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汇总表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bmwj/content/1a52f657-8d8f-49e6-8e9a-374fc0cb691d.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