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16项渔船管理便民措施(人民日报7月12日第4版)
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第683号公告,公布16项渔船管理方面的便民措施,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这16项措施包括3方面内容。一是取消10项证明事项。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等10项证明事项自8月1日起停止执行。二是精简3项审批程序。取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跨省份光船租赁渔船不再报农业农村部批准。三是优化3项管理要求。审批中不再审查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国内光船租赁不再审查承租人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共有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调整为全体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的16项便民措施是在广泛收集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的,将在便利渔民群众、减轻基层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标志着渔船管理改革工作向前迈出了重要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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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ztzl/ymksn/rmrbbd/202307/t20230712_64319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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