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农经字〔2023〕10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鲁农经字〔2022〕19号),经研究,确定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1.第五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2.2020年监测合格的第一、三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二、监测标准
1.《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鲁农经字〔202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
2.三年内(含本年度)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
三、监测程序
1.示范场自测。纳入本次监测范围的省级示范场对照监测标准开展自测,并登录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管理监测系统(网址:http://nc.sdhzs.com/loginc),填报相关监测数据及证明材料。
2.县级监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受监测的省级示范场进行实地监测,核查示范场提报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对照监测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
3.市级初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监测对象提报的材料和县级监测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必要时,市级可开展实地复核。
4.省级审核公布。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上报的监测意见和监测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拟继续保留省级示范场资格的家庭农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发文公布。
四、监测时间及需报送的材料
各市于2023年8月15日前,通过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管理监测系统完成监测对象监测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填报、审核和在线提交,并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电子版发至nchzjjzdc@shandong.cn)
1.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意见(正式文件)。
2.第一、三、五批省级示范场监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1.接受监测的省级示范场要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有《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监测不合格,撤销其省级示范场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示范场。
2.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按程序做好实地监测、审查审核、材料上报等工作,实事求是提出监测意见,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各县(市、区)要提前为接受监测的省级示范场分配管理监测系统用户,并指导做好填报工作。
联 系 人:万琳
联系电话:0531-67866478
电子邮箱:nchzjjzdc@shandong.cn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网上填报技术支持:李继新
联系电话:0531-82975935,0631-5690337
附件:第一、三、五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13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07/t20230714_4375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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