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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业主导、多部门联合办结毒鱼案

时间:2023-07-23 来源:安庆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0日上午7时许,当事人在岳西县巍岭乡与潜山市塔畈乡交界处艾河大河段使用20%甲氰菊酯农药毒鱼的违法事实,被执法机关查获。

  【调查与处理】

  2023年6月14日,岳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在潜山市公安局黄柏派出所,潜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岳西县公安局森警大队、石关森林派出所,巍岭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全力支持与协作下,成功抓获涉案当事人。经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会商讨论、群众公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等程序,7月11日,岳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毒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供述并上交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20%甲氰菊酯4.5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自愿上交毒鱼农药及工具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从轻处理。岳西县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渔获物1.5kg;2.罚款6000元。

  【典型意义】

  一、 本案是岳西县农业农村局首次办理非现场发现且顺利结案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毒鱼案件,在办理此案过程中首次使用了电子送达文书方式,依据皖检会〔2023〕5号文件精神,首次自主出具《安徽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认定书》。

  二、 本次当事人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虽然渔获物数量不多,但对当地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较大。

  在此,岳西县农业农村局呼吁:个别抱有侥幸心理者切勿以身试法。社会大众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牢法律意识,共同为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共建和谐美丽岳西作出自己的贡献。

  


原文链接:https://nync.anqing.gov.cn/nyyy/nyzf/2003089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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