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池市2023年耕地撂荒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农局发〔2023〕20号)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河池市2023年耕地撂荒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市农机中心,市糖业发展中心:
《河池市2023年耕地撂荒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3日
河池市2023年耕地撂荒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加强耕地用途管控,加快推进耕地撂荒治理工作。结合河池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藏粮于地战略,压紧压实耕地保护属地责任,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消除耕地撂荒现象,建立耕地撂荒五级台账,分解全市撂荒耕地治理任务,细化到具体县(区)(详见附件2)、具体位置、具体地块,有序开展治理销号,确保年底前全部完成2022年撂荒存量治理任务。通过总结经验、提炼亮点、示范带动,推动建立健全河池市耕地撂荒治理长效机制。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4月1日—5月30日)。
各县(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中央耕地保护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重要性。同时,进一步摸清耕地撂荒情况,更新完善耕地撂荒屯、村、乡(镇)、县级台账(详见2022年5月18日印发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撂荒治理相关表格的通知》中的附件1—4),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整治复耕措施,实行边摸排边整改复耕。
(二)示范带动(6月1日—7月31日)。
综合全市2022年各县(区)开展耕地撂荒治理工作情况,推选金城江区、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作为耕地撂荒治理示范试点县,其余县选择1—2个村作为试点加以推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耕地撂荒治理经验做法。择时在做得好的县(区)举行全市耕地撂荒治理工作现场推进会,在全市推广应用示范试点成果,全面加快全市耕地撂荒治理工作进度。各县(区)复制推广示范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更好推动耕地撂荒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耕地撂荒治理工作专班强化督查指导,全力以赴推进撂荒耕地整治,确保按时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三)巩固提升(8月1日—12月31日)。
各县(区)要组织开展耕地撂荒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逐村逐户逐地块进行查漏补缺,逐户逐地块进行销号登记,确保排查出的撂荒耕地全部实现复耕复种。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已复耕复种的,做好种植农作物的日常管护工作,确保整治复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撂荒地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台账资料,认真进行总结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要建立防止耕地撂荒及撂荒地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整治成果,防止耕地撂荒问题反弹。市撂荒耕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每月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要在每月3日前报送撂荒地整治复耕等动态监测管理信息情况,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困难问题。对耕地撂荒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屯五级台账,积极探索撂荒耕地复耕复种新路子,有效破解耕地撂荒治理痛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巩固全市耕地撂荒治理成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作用。采取“党建引领,统战聚力”的方式,党员作为带头人行动在先、引领在前,同时,发动人大代表、志愿者、后盾单位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撂荒地复耕复种工作中。各县(区)在开展撂荒耕地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推进落实“田长制”,组建“撂荒地复耕”先锋队,红色“护田员”。坚持先锋引领和保障支持,汇聚起强大的“红色力量”。让党员先锋队在推进撂荒地调研摸底、整治复耕、巩固提升等各个阶段开展先锋突击活动,当先锋、打头阵,在撂荒地整治复耕一线亮党旗、亮身份,广泛动员和联系农民群众开展工作。积极参与生产互助、认领耕种、代耕代种等生产服务,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全市推进撂荒地治理效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政策引导约束。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导向作用,引导农民复耕撂荒地,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对经调查认定的所有撂荒地一律停止发放耕地地力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对撂荒1年的承包耕地,由各乡(镇)、各村(社区) 督促承包农户复耕或组织引导生产互助、代耕代种、土地流转;对撂荒2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由土地承包人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的,村民小组有权依法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并安排本小组户或合作社代耕,代耕收入及该耕地的国家相关补贴归代耕者所有,也无需给原承包人任何费用;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三)建立复耕激励机制。
1.鼓励各类主体组织复耕复种。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撂荒耕地进行统一复耕复种、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分红收益。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撂荒耕地复耕复种。推动各县(区)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撂荒耕地复耕复种托管服务。各县(区)因地制宜,可借鉴其他地方典型经验做法,例如玉林市陆川县的拾耕、借耕、代耕、租耕“四耕”工作法,对利用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的各类主体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糖业发展中心〕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流转撂荒耕地连片发展粮食、甘蔗生产的地方,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项目。对利用撂荒耕地发展粮食、甘蔗生产的种植者,优先给予粮食、甘蔗生产补贴。将耕地撂荒情况纳入粮食、甘蔗生产激励评价内容,与相关激励政策的实施挂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糖业发展中心〕
3.分类施策促进复耕复种。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出台撂荒耕地复耕扶持政策,积极创新支持举措,整合历年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相关粮食补贴结余资金及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统筹用好相关资金支持撂荒耕地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健全名单制管理机制,将从事撂荒耕地复耕、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纳入“三农贷”等产品名单,通过“桂惠贷”政策予以贷款贴息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和融资服务力度,推进“五位一体”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业政策性保险,通过金融保险覆盖促进耕地撂荒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中央、自治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旱改水、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建设撂荒地块的灌溉水渠、坡坝、机耕路、便桥等基础设施,把撂荒耕地变成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耕作方便的优质农田,让撂荒耕地变废为宝。〔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糖业发展中心、农机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耕地撂荒治理目标任务。
1.明确耕地撂荒治理任务。各县(区)以2022年底撂荒耕地存量为基数,确定2023年度治理目标任务。在2022年摸排的基础上,把不属于治理范围的地块剔除,更新完善耕地撂荒屯、村、乡(镇)、县级台账“四级台账”,并将治理任务落实到具体位置和地块。
2.建立撂荒耕地五级台账。充分利用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双评价”“两区划定”“耕地质量类别划分”等数据成果,以户为单位,逐屯开展撂荒耕地登记造册工作,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块,对完成治理复耕的地块及时销号。撂荒耕地台账每半年更新一次,按屯、村、乡(镇)、县(区)的顺序逐级汇总上报,分别于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同时,于当年8月1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上一年度落实耕地撂荒治理情况和复耕面积范围等信息材料。(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与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覃兰婷,联系电话:2110719、18107885090,邮箱:hcny2110719@hechi.gov.cn。)
3.制定精细化治理计划。各县(区)要尽快制定精细化撂荒耕地治理计划,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结合当地农情时序、农作物特点,稳妥有序推进治理,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4.强化撂荒耕地治理工作。各县(区)要结合春耕生产全面推进撂荒地整治工作,建立撂荒地整改销号,农户地块整改销号台账中应留存撂荒地整治前后地块图片。
5.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区)对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挂图作战,发现一块、上报一块,复耕一块、核销一块。将撂荒耕地纳入行政村耕地日常巡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撂荒耕地的巡查、督查和管理,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构建撂荒耕地复耕复种长效监督机制。
(二)严格治理撂荒承包地。
1.大力治理耕地承包方撂荒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承包耕地的,农村土地发包方应督促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对拒不履行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指导村(居)委会依法组织农户或合作社、企业等代耕代种,确保耕地不撂荒。鼓励村(居)委会与承包方签订防止耕地撂荒承诺书,如所承包的耕地出现撂荒情况,承包方可自愿承诺交由村集体组织耕种或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耕代种。对因长期无力耕种或举家外迁等原因造成耕地撂荒的农户,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经营权。对偏远的、水路不通、周边为林地包围、零星分散的撂荒耕地调出耕地范围,同时实行耕地“进出平衡”,通过统筹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2.严格治理耕地流转承租方撂荒行为。各地要强化农村承包地流转管理,强化流转合同的管理,合同内容中要有防止耕地撂荒的相关条款,已签订的合同未列入防止耕地撂荒内容的,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对已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耕地,弃耕抛荒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责令承租方及时恢复耕种;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承包农户应当终止流转合同并恢复耕种。
3.严格治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撂荒行为。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但可耕种并收获的,依法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及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三)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单位工作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资金和政策保障,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池市耕地撂荒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河农局发〔2023〕4号)各自职责全力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耕地撂荒治理的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党政主要领导牵头主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确保按时完成耕地撂荒治理目标任务。在实施工作过程中,相关数据处理分析性工作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开展,由本级财政保障经费。
附件:1.河池市耕地撂荒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河池市2023年撂荒耕地治理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河池市耕地撂荒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市开展耕地撂荒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河池市耕地撂荒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 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陆景宇 副市长
黄贤昌 副市长
成 员:陈忠权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黄伟庭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曾朝伦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黄如天 市财政局局长
魏 毅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左贤 市水利局局长
覃家旺 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丁 玎 市林业局局长
唐加勇 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韦 师 市农机中心主任
韦向怀 市糖业发展中心主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
工作职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撂荒地治理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撂荒地治理的政策措施,安排部署撂荒地问题整治及协调解决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区)统筹利用撂荒地工作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部门职责按照《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池市耕地撂荒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河农局发〔2023〕4号)执行。
附件2 | |||||||||
河池市2023年撂荒耕地治理任务分解表 | |||||||||
单位:亩 | |||||||||
序号 | 县(区) | 1.2021年 底撂荒数 | 2.2022年 新增数 | 3.2022年 治理数 | 2023年治理任务数 | 备注 | |||
4.总任务数 | 5.其中:1-5月 | 6.其中:6-10月 | 7.其中:10-12月 | ||||||
1 | 金城江区 | 1441.54 | 857.77 | 1011.56 | 1287.75 | 700.00 | 400.00 | 187.75 | |
2 | 宜州区 | 5076.48 | 254.68 | 2923.16 | 2408.00 | 1200.00 | 600.00 | 608.00 | |
3 | 罗城县 | 3866.84 | 1905.15 | 1961.69 | 1100.00 | 600.00 | 261.69 | ||
4 | 环江县 | 1497.01 | 37.77 | 823.45 | 711.33 | 400.00 | 200.00 | 111.33 | |
5 | 南丹县 | 4069.58 | 1859.48 | 2210.10 | 1500.00 | 500.00 | 210.10 | ||
6 | 天峨县 | 1281.10 | 1151.98 | 1168.84 | 1264.24 | 700.00 | 300.00 | 264.24 | |
7 | 东兰县 | 306.08 | 20.16 | 175.71 | 150.53 | 70.00 | 50.00 | 30.53 | |
8 | 巴马县 | 1480.27 | 151.99 | 697.01 | 935.26 | 500.00 | 300.00 | 135.26 | |
9 | 凤山县 | 711.85 | 171.82 | 370.95 | 512.72 | 300.00 | 150.00 | 62.72 | |
10 | 都安县 | 3010.10 | 193.73 | 3092.36 | 111.47 | 50.00 | 50.00 | 11.47 | |
11 | 大化县 | 2524.57 | 612.17 | 1431.69 | 1705.05 | 1000.00 | 500.00 | 205.05 | |
合 计 | 25265.42 | 3452.07 | 15459.35 | 13258.14 | 7520.00 | 3650.00 | 2088.14 | ||
备注:4=1+2-3=5+6+7。 |
原文链接:http://nyncj.hechi.gov.cn/zfxxgk/fdzdgknr/tzgg/t168401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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