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我局制定了《株洲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请你们遵照一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原则
一是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是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即时或承诺改正后,不予处罚决定。
三是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执法方式并行。
二、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首次被查获。“首次”是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当事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因同类违法事项被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
(二)具备整改条件且当事人承诺及时整改。“及时改正”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前对违法行为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属于《株洲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所列情形。
三、适用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农业农村部门应收集佐证材料,尽快完成核查并整理归档。行政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当事人应签署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及时上传至相关信用平台,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调整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等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时,应当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适用时间
《株洲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株洲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2.株洲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9日
附件1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 1.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2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1.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
3 |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1.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4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1.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5 | 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 1.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6 | 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 | 1.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由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发布;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或者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7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1.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
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农产品生产区标牌的 | 1.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9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 1.首次违法;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附件2
株洲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政告知承诺书
当事人的情况 | 姓名/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违法行为告知 | 202X年X月X日,当事人存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法行为。根据《XX》第X条X款第(X)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于202X年X月X日前)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XXXX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 |||
当事人的承诺 |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202X年X月X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16388/20230815/i2080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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