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安全生产告知书
为确保纳入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范围的肥料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现就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对作业现场安全进行监管。
二、具有相应肥料产品的生产资质
肥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相应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内容。企业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应在生产地点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相应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内容。
三、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肥料生产企业必须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及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制定完整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成品检验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管理维护制度及产品存放和出库制度等。
四、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备
肥料生产企业必须具有满足生产所需要的厂房及车间,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库及成品库,设施符合要求;有完整的生产设备,其生产设备类型和数量能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能正常运转;有成熟的生产工艺及工艺流程图,有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规程,能按操作规程组织生产。
五、具有可满足肥料质量的控制条件
执行现行有效的肥料产品生产和检验标准;生产原料安全、无害,严禁使用对作物、土壤、环境有害的工业废弃物、矿渣、污泥、垃圾等存在安全风险的材料为肥料生产原料;建有原材料来源、产品生产档案;有专门的实验室和检验人员,或按就近原则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每批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验,每批出厂产品都有质量合格证。
六、要依法对产品进行登记或备案
除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外,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肥料产品登记或备案。除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肥料产品,其它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
特此告知!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fwgk/content/post_5056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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