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9-11 来源:南阳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种业振兴行动有关部署要求,发挥质量认证对提升种子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加快推动农作物种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与机制

  (一)工作原则

  农作物种子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农作物种子质量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按照“统一管理、共同规范、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组织推动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

  (二)工作机制

  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与农业农村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作物种子认证结果采信。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作物种子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志(见附件),农业农村部商市场监管总局后发布农作物种子相关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建国家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

  二、认证实施

  (一)从事农作物种子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与从事农作物种子认证相应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并进行专家评审后批准取得资质。

  (二)认证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认证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开展认证工作。

  (三)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业务需要,委托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开展与农作物种子认证活动相关的检验检测活动,并依据有关检验检测数据作出认证结论。

  (四)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收费标准和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等信息,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五)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农作物种子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三、推广应用

  (一)农业农村部建立农作物种子认证推广应用机制,积极推动行业管理、市场流通等领域广泛采信农作物种子认证结果。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的宣传引导和相关培训。

  (三)国家鼓励种子企业获得农作物种子认证,对获得认证的种子企业合理减少监管频次。优先支持农作物种子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承担相关重大攻关和项目建设任务。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作物种子认证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处理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对认证活动或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按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国家平台依法公示。


原文链接:http://nyj.nanyang.gov.cn/zcjd/595223.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工资讯网 nmg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4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