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渔)罚〔2023〕11号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23802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3-08-31 | ||
标题: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渔)罚〔2023〕11号 | ||||
文号: | 襄农(渔)罚〔2023〕11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渔)罚〔2023〕11号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王祖才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2日15时30分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鱼家湖派出所民警在汉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祖才正从汉江襄城区鱼家湖办事处崔家营坝上约300米江段处(汉江襄阳段长鰆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一支禁用渔具“钩刺耙刺”(锚钩)捕捞后上岸休息。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捕捞到一条白鲢鱼,重量约7千克左右,当时脱钩掉到汉江里了。本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2023年7月13日,本机关接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襄高新检刑不诉〔2023〕105号)、《检察意见书》(鄂襄高新检意〔2023〕6号),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建议由襄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29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309/t20230905_33735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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