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提出如下要求,请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积极申报。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粮油类生产主体或服务主体;
2.申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
3.申报主体计划建设的烘干设施、晾晒场、储粮仓、机库房、维修车间等,需符合规划,有建设用地或者设施用地证明;
4.申报主体无拖欠农民土地租金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5.申报主体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纳入征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名单。
二、建设内容
实施主体根据以下内容,可以选择一类项目进行申报。
1.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类。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机库房、维修车间,晾晒场、储粮仓、烘干配套基建及烘干储运加工等必要的称量、除土、清选、输送等配套设施设备。项目总投资概算不低于100万元,可新建、升级改造或扩建。项目建成后,主体粮食作物生产服务能力约2万亩。
2.主体经营能力建设类。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应用财务管理信息化工具规范财务核算。
三、补贴标准方式
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资金兑付完毕后,承担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的实施主体应设立标识,全省统一编号。
主体经营能力建设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品牌建设、财务管理信息化软件购置等。
四、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有申报意愿、符合申报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通过“齐鲁惠农服务”小程序申报(进入微信找到“齐鲁惠农服务”并注册认证,在“政务服务”版块可找到“能力提升项目补贴”申报入口),8月31日前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县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的主体,开展现场勘查,对项目可行性、预期绩效、补贴额进行评估;经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后,于9月8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推荐。申请经营能力提升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定,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省级评审。申请粮食生产能力提升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主体。优先支持黄河流域、全国粮油单产提升现场会观摩县主体和示范等级较高的主体。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加强调研,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切实发挥项目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确保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有效带动全省粮油生产服务能力迅速提升。
二是严格项目管理。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项目确定后,实施主体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实施方案,确因不可控因素影响调整的,需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三是做好验收总结。项目完成后,主体完善验收资料,在线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省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进行抽查。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和工作总结,做好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四是强化绩效跟踪。项目实施主体将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调查点,定期将相关数据上传到“能力提升项目补贴”平台,并在烘干、晾晒等主要作业场所安装摄像头,作业情况实时上传。上报数据及时、运行良好的项目,继续给予信贷、担保、保险优惠政策支持。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潘东崛 0531-51789208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刘迎增 0531-51789173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李宜萌 0531-51769783
附件:1.承诺书式样
2.申报主体提交材料清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附件1承诺书式样.docx·附件2申报主体提交材料清单.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cwgl/202309/t20230905_4405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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