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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管有关提案

时间:2023-09-17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9月7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729号(农业水利类157号)提案答复的函,就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管问题进行了回应。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加强在农村流转土地的企业监督管理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职责、监管部门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监督指导。2023年2月,制定发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规范》,3月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明确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方式,同时大力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把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重要内容,指导各地推动工商企业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规范流转土地。

  

  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指导各地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不断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以下为答复摘要原文。

  陈贵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管的提案》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在农村流转土地的企业监督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监管工作。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3年2月,我部制定发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规范》,3月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明确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方式,抓紧落实审批工作。同时大力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把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重要内容,指导各地推动工商企业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规范流转土地。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指导各地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不断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二、关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工作。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深入开展立法理论研究,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2021年底,全国人大农委和我部共同牵头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职责、监管部门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监督指导。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将于2023年12月进入二次审议程序。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并进一步研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三、关于客观公正确定土地用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要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多途径开发食物来源。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莱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自然资源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2021年3月,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明确要求建立耕地卫片监督机制,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每半年动态监测监管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地方恢复整改,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我部在确保粮食供给的同时,指导各地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开发丰富多样的食物品种,实现各类食物供求平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把耕地保护各项“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到位,不断强化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同时,指导各地以树立大食物观为指引,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9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ztzl_16/xczx/202309/t20230913_8680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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