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渔)罚〔2023〕12号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25820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3-09-21 | ||
标题: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渔)罚〔2023〕12号 | ||||
文号: | 襄农(渔)罚〔2023〕12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渔)罚〔2023〕12号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陈文有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2日15时30分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襄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余家湖派出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正从汉江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崔家营坝上约300米江段(汉江襄阳段长春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一支禁用渔具“钩刺耙刺”(蝴蝶型锚钩)捕捞后上岸休息。现场发现有渔获物(白鲢鱼1条),经执法人员电子称重以及当事人确认为7.834千克。2023年5月10日依法移交公安机关。2023年7月25日,本机关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建议由襄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19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309/t20230926_33986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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