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案件一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毛某某
使用禁用的农药(毒死蜱)案案情综述
一、案情概要
2023年3月13日,滦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滦南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药残留超标的尖椒是从滦南县种植户徐某处购进的。经立案调查,查明该批尖椒是徐某妻子毛某某种植的,并向滦南县某蔬菜种植合作社售卖尖椒30公斤,在种植过程中使用过杀虫药,但不记得药物名称和从何处购进的。因检测出的农药“毒死蜱”为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毛某某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滦南县公安局。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案例特点
该案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线索、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调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部门的案件,是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顺畅运行的结果。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实现了对不合格农产品的追溯,完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件二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杨某某不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在韭菜上使用农药案案情综述
一、案情概要
2023年1月17日,乐亭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关于《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蓟市监案移稽〔2022〕3039号)》,称承德市某蔬菜水果店被抽检的韭菜来自于天津市某蔬菜批发店,天津市某蔬菜批发店销售的韭菜来自于乐亭县杨某某处。经乐亭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查:杨某某2022年2月20日在韭菜上使用10%腐霉利烟剂,在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1日销售给天津市某蔬菜批发店,杨某某的行为属于不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杨某某改正不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在韭菜上使用农药的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例特点
由于部分农产品生产者缺乏科学的农药使用常识,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为了“卖相好”,使用农药后不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即收割销售,忽略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在日常检查中,农业执法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却很难,此案件来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体现了检打联动、追根溯源的重要意义,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三
河北省唐山市李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案情综述
一、案情概要
2023年2月16日,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路北区某村进行检查时,在村西南方向的大院内发现有屠宰羊的行为。执法人员要求李某某提供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李某某不能提供。经立案调查,李某某屠宰自养的3只活羊,并将3只羊的头、蹄和内脏送其堂兄李某食用,准备将3只羊胴体销售到市场。李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相关规定,责令李某某立即停止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行为,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并没收畜禽产品和屠宰工具,罚款7162.95元。
三、案例特点
屠宰行业违法隐蔽性强,动态变化快,该案系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主动发现,及时锁定证据,准确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依法查处的案件。执法人员通过对城乡结合部等屠宰违法行为多发区域进行突击式、拉网式检查,弥补屠宰行业执法容易忽略的区域,坚决做到违法必查,查必到底,展示了牢牢守住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和严厉打击各类屠宰违法行为,规范和净化屠宰市场的决心。
原文链接:http://nyncj.tangshan.gov.cn/nongmuju/gongshi/20231016/1564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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