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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3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4 来源: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2022年9月以来,株洲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湘剑”护农行动部署安排,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湖南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5月5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南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它盾·小滴管”和“它盾·小白粒”系列产品批准文号为兽药字均为兽药产品,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立案调查,涉案兽药产品货值金额为8100元,销售所得44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兽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罚款16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石峰区某宠物诊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3年7月3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石峰区某宠物诊所检查过程中,发现诊所接诊书桌下面有两个纸盒分别装有多个已使用过的犬用疫苗卫佳®伍空瓶和多个已使用过的医用注射器,诊所内的冰箱里有犬用疫苗卫佳®伍5头份、卫佳®捌1头份和猫用疫苗妙三多3瓶,诊所现场不能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立案调查,违法所得为380元。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茶陵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3年4月28日,茶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茶陵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的牛蛙养殖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养殖基地的饲料兽药仓库中存有“国药准字”的阿莫西林、维生素B2片、维生素B6片以及盐酸多西环素片的空包装盒和空瓶子,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养殖基地的用药记录。当事人为了达到防治效果,已对牛蛙饲喂了阿莫西林和盐酸多西环素片,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茶陵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吴某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9月,醴陵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的案件移送函,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3日在长沙县某生鲜超市抽检的小米椒不合格,该批次小米椒系醴陵市白兔潭镇白市居委会村民吴某某于2022年7月12日销售给长沙县某生鲜超市。经查明,吴某某对自家种植的小米椒(属于茄科类植物)喷施了农药(其中1种农药为敌敌畏),采摘后销售给长沙县某生鲜超市2.5公斤,销售金额为40元,涉嫌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醴陵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之规定,对吴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攸县某农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2022年11月16日,攸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攸县某农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5个辣椒样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显示,3个样品所检项目噻虫胺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调查,从2022年8月2日移栽到2022年12月13日立案时为止,该合作社所有辣椒都使用了4次农药。11月10日使用农药噻虫嗪后至11月16日抽查抽样前止,共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标准的软皮2307辣椒120千克,销售收入840元,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攸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7日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原文链接:http://nyncj.zhuzhou.gov.cn/c16388/20231027/i2117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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