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3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一、邵阳市冯某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肉牛)案
2023年2月27日15时许,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沪昆高速公路邵阳南出口例行检查,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鲁XXXXX的货车运载的31头肉牛未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初步调查,该批31头肉牛为当事人冯某某所属,当事人分三批分别于2023年2月21日、22日、23日在山东省无棣县汾出马集市、杨镇集市、大胡集市各收购9头、12头、10头肉牛(合计31头),于2023年2月26日自山东省无棣县启运,目的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桃花肉牛交易市场,启运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2023年2月28日,对该批肉牛中的三头牛的尿液采样,当日下午将样品送至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湖南省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其进行检验。2023年3月2日,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湖南省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该三份样品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定量检出克伦特罗的含量分别为15.2ng/ml、3.06 ng/ml、15.2 ng/ml,结果均不符合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大祥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已依法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二、隆回县荷香桥镇某某农资门市部 (李某某)经营假农药典型案例
【案情摘要】2023年5月,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邵阳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药管理站,依法在荷香桥镇某某农资门市部开展农药抽样督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内摆放的标称:“医碘、郑州雨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农药162瓶,无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的最小包装上未附具标签。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5月1日从隆回县千村某农资站进购农药产品“医碘”200瓶,价值400元。当事人姐姐范某某种植辣椒使用了该农药33瓶,在2023年5月15日前销售了该农药5瓶(售价3元),共计销售所得1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这种行为属于经营假农药。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严重影响,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2.没收非法所得15元;3.罚款5000元。
【指导意义】农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促进管理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合法经营,从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案件,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该案件反映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因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通过行政处罚帮助当事人认识了错误,并及时改正错误。
三、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办某某农资门市部 (周某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3年2月,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桃花坪街道办某某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抽样,对当事人门店所销售的标称:江西省德兴双马化肥有限公司,商标“双马,产品名称:复合肥料总养分≥48%(含高氯),型号规格:50KG/袋(16-16-16),无登记证号,也无备案证号”的复合肥料进行送检,2023年5月5日湖南省化肥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检验报告,该样品经检验总养分(N+P2O5+K2O)的实测值为30.9%,含量差额为17.1%,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该肥料不属于高浓度复合肥料,应当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登记,方可生产销售,因此该肥料属需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邵阳市某肥有限公司以2450元每吨的价格购得30吨该批次的肥料,以3000元每吨的价格销售了2吨。在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抽样后,当事人怕肥料有问题,在检测报告未出之前就将剩余的28吨该批次肥料退还给邵阳市某肥有限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隆回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6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当事人这种行为属于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整;3.罚款5999元整。
【指导意义】肥料是极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之一,肥料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也与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息息相关。劣质肥料或造成农业生产减产、绝收,或致使农产品质量不过关,进而威胁粮食安全战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案件,此案件通过行政处罚帮助当事人认识了错误,并及时改正错误。为确保农业生产增产丰收,人民群众吃得安心、放心,借此案同时警示肥料经营单位提高行业自律,依法销售合格的肥料产品;肥料经营单位需加强采购肥料查验,自觉抵制假劣肥料流通,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为粮食安全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四、武冈市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
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劣质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3年6月,湖南省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药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武冈市某农资门店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多效唑”24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检查时已过质量保证期,属劣质农药。在检查购销记录时发现当事人的农资购销台账上有限制使用农药“氧乐果”的购销记录。当事人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资质,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属“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农药“氧乐果”20瓶、过期“多效唑”60包,共获违法所得3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劣质农药”两种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武冈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本案进行了分别处罚,合并执行。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320元、违法经营的农药“多效唑”24包,对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处罚款12500元,对其“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处罚款6000元,合并执行罚款18500元。
【指导意义】农药在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执法人员强化监管,严格执法,才能给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生命健康及生态环境带来保护。本案中,当事人同时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劣质农药”两种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择一进行处罚,不能合并处罚。本案中,办案人员准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含义,认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判定,本案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劣质农药”这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定,且相互之间并无关联,应当分别进行处罚,合并执行,希望能对办理类似案件时提供有益参考。
五、洞口县竹市镇某某农资经营部 (许某某)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案情摘要】2023年4月,湖南省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湘剑”护农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种植大户曾某某家的仓库内摆放有外省引进品种“荃优锦禾”水稻种子60包,外包装上无引种备案号信息,执法人员根据曾某某提供的线索,对涉案种子经销商许某某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立案查明:2023年1月30日,当事人许某某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荃优锦禾”水稻种子60包销售给洞口县高沙镇某某村种植户曾某某。该种子2022年2月21日在湖南省引种备案,引种备案号:(湘)引种〔2022〕第1号,但该批种子外包装上没有标注湘引种备案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种子标签的规定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之规定,当事人这种行为属于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鉴于当事人涉案种子的货值金额少,不涉及种子质量问题;且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联系厂家退回包装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处罚款2600元。
【指导意义】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是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的关键措施。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销售的种子于2022年2月21日在湖南省引种备案,引种备案号:(湘)引种〔2022〕第1号,但该种子外包装没有及时标注湘引种备案号,看似不起眼,但种子标签是指导使用者科学规范合理用种的依据,是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本案不涉及种子质量问题,且本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认真开展自查,主动联系厂家退回包装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执法机关视案情而定,依标准而行,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是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柔性执法的良好体现。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310/0c53ff6d4f0e47a69cd4507369e75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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