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字解读】《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解读
开展“小快灵”立法助推优化营商“大环境”
——《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3年6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3年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旨在法治赋能,推动打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和竞争力。
一、立法背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也不用跑”,从“一窗通办”到“一网通办、一照准营、一码共享”,近年来,池州市积极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从法治层面为各类市场主体“硬核”护航,以法治方式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固化我市营商环境工作的成熟做法、学习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有趋势性的立法解决方案,2022年,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并报请市委批准,将《条例》列入2023年地方立法审议类项目推进实施。
二、立法过程和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推进。2023年1月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任组长,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直相关部门任成员的立法工作领导组,充分发挥立法“双组长”机制重要作用,强化立法协调配合。《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3年3月、4月进行两次审议。5月30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条例制定情况汇报,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二)坚持“小快灵”立法理念。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小快灵立法”重要指示,突出立法“小切口”和管用有效,坚持形式服从内容,《条例》不设章节共三十条,聚焦市场主体特别关切,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针对营商环境中的痛点、难点、堵点进行制度设计。二是发挥地方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上位法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表述;上位法留出地方创制空间的,针对问题、立足实际设置条款,重点细化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政务服务、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决等内容;上位法未规定、我市有需要的,进行探索性规定。
(三)深入践行和发展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条例》围绕市场发展的全要素领域和全生命周期,先后组织召开11场不同形式、层次、类别的征求意见座谈会,5次以“四不两直”方式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园区和企业调研,2次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多次书面、电话、面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同时积极借鉴省内外兄弟市经验做法,重点了解不同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开发园区等的建议和诉求,广泛听取市和县区职能部门单位、镇街、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省市县三级企业界人大代表、法律顾问、立法专家顾问、政协委员的意见。期间委托市有关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研究营商环境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委托省有关部门和立法专家对具体条款逐条进行了评估论证。《条例》从草案起草到审议通过全网公开,共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260多条,组织开展5轮全面修改和10多次局部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性规定(第一条至第四条)。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企业家日”等内容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凸显市、县区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作用。二是设立“池州企业家日”,为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突出重要性,规定“每年的10月22日为池州企业家日”,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系列活动,按照规定进行表彰,真正体现珍惜爱护优秀企业家。
(二)关于市场环境(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围绕市场环境,规定产业发展配套、企业开办注销流程优化、要素资源保障、区域评估、公用事业服务、科技创新等内容。一是规定市、县区政府科学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坚持产城融合完善公共配套,建设与产业发展相应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二是规定“持续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办理流程”,“推进市场主体证照事项一网通办、一照准营、一码共享”。三是推行“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不动产登记费税一次收缴”等做法;就用工难、融资难、政府采购差别待遇等突出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三)关于政务服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政务服务集中办理、数据赋能、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不动产登记、惠企政策推送兑现、政务服务热线和质量评价等内容,推进打造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一是统一要求政务服务“应当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中审批、集成服务”。二是探索建立上位法未规定但国家有政策、我市有需要的制度,固化改革成果,如规定政务数据资源推广运用、政府服务事项容缺受理、不动产登记费税一次收缴、工业文旅项目建筑物探索依法分割登记等内容。三是建立完善惠企政策直达平台,及时发布和精准推送惠企政策,推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四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监督分线工作制度,加强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四)关于法治环境(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突出法治保障,规定重大决策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履约守诺和依法包容审慎监管、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决、宽严相济执法、府院联动、考核奖惩、工作容错等内容。一是针对企业反映的行政执法频繁、标准不一等问题,结合实际,规定“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建设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二是规定入企行政行为本着“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扰”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三是建立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审查机制,同时呼应中小微企业关于法律支持的需求,作出“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四是规定行政执法推广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和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性手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服务型执法。
原文链接:http://nyncj.chizhou.gov.cn/News/show/66713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