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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11 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2023年,永州市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为抓手,查办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我市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3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祁阳市申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5月,群众举报祁阳白水镇申某在自建住宅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查,申某当日屠宰生猪2头,共获生猪产品169.3公斤,现场发现屠宰刀具10把,铁钩10副,钢制支架3个。祁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依法对申某作出立即关闭屠宰点,没收生猪产品169.3公斤,没收刀具10把、钩10个、钢支架3个,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永州市周某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3月,永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周某销售的沃柑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样品苯醚甲环唑农残超标。经查,当事人销售苯醚甲环唑含量超标的沃柑1000公斤,共获销售收入772元。永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周某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77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郑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4月,永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郑某种植的大白菜苗进行例行抽样监测,经检验该样品联苯菊酯农残超标。经查,郑某以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联苯菊酯农残超标大白菜苗5千克,共获销售收入40元。永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郑某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nyw.yzcity.gov.cn/nyw/0201/202311/f9733720eb6d488497f40433345156e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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