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蓬江区、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2号)(以下简称《免予处罚清单》)转发给你们。根据粤府办〔2022〕7号关于“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应直接适用”的要求,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主体认真遵照执行,并将《免予处罚清单》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外公示。执行过程中,对未列入省级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事项,如因工作实际认为确需增加入清单的,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反馈,我们将视情况,在征得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在省级清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级农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附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2〕2号).pdf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日
(联系人:袁小姐,388757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稿件:
原文链接: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nyncj/zwgk/tzgg/content/post_2972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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