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HNPR-2022-17011
湘农发〔2022〕9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以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原则
一是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是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即时或承诺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
三是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执法方式并行。
二、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首次被查获。“首次”是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当事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因同类违法事项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二)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行政相对人违法所得少于200元或违法货值金额少于500元的;行政相对人无违法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少于30天的;行政相对人仅违反轻微程序性规定;违法行为未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个人利益遭受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等情形的。
(三)具备改正条件且当事人承诺及时改正。“及时改正”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前对违法行为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四)属于《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所列情形。
三、适用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农业农村部门应收集佐证材料,尽快完成核查并整理归档。行政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行政相对人应签署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各持一份。执法人员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并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及时上传至相关信用平台,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调整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等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时,应当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适用时间
《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2.《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27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湘农发〔2022〕94号
原文链接:http://nyw.yzcity.gov.cn/nyw/0201/202311/63af134cc8ed40b381764a733ad70a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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