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宜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宜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扛牢扛稳办案主责主业,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渔业渔政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稳粮保供”“蓝盾护农”“渔政亮剑”等系列执法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了全市今年办理的17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一、筠连县某农资门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5月9日,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筠连县某农资门市(经营者:肖某某)内摆放有“杀虫双” “三氯杀螨醇”“百草枯”等农药共计27种。经查,当事人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截至违法行为被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农药产品货值金额7600元,当事人售出各类农药获违法所得2727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筠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16元、没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杀虫双”“骏锐牌吡虫杀禅”等25种农药、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三氯杀螨醇”“百草枯”等农药的行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认定为假农药。筠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禁用的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元、没收“三氯杀螨醇”“百草枯”2种农药、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共计罚没款38727元。处罚决定送达后,当事人一直未履行处罚决定,筠连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下达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筠连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兴文县何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12月14日晚,兴文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何某在古宋镇石灰窑村2组87号附1号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兴文县农业农村局迅速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属地政府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何某于2022年12月15日凌晨在石灰窑村2组87号附1号自己家里帮蒲某德和支某伟宰杀生猪上市进行销售,现场共有生猪7头,已全部宰杀完毕(母猪5头、商品猪2头),生猪胴体共计703.2公斤(母猪564.6公斤、商品猪138.6公斤),现场查获相应的屠宰工具:连环26副、刀5把、刨子2个、剪刀2把、挂钩3个、磨刀棒1把、升降机2台、电子秤1台、烫锅1口。根据《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兴价认定〔2023〕4号)的认定:7头生猪货值8328.32元。何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2023年3月2日,兴文县农业农村局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其立即关闭非法屠宰场所、没收生猪产品703.2公斤、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连环26副、刀5把、刨子2个、剪刀2把、挂钩3个、磨刀棒1把、升降机2台、电子秤1台、烫锅1口),并处罚款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翠屏区唐某违法经营与标签标识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案
2022年12月29日,翠屏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双谊镇花鼓街唐某处购买了饲料,发现饲料中粗蛋白含量严重不足。2023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群众所反映的饲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龙虾膨化配合饲料Ⅲ型中粗蛋白质实测结果为24.14%,受检样品所测粗蛋白含量不符合标签标示成分分析保证值(粗蛋白质≥32%)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2022年11月28号,唐某进购了由重庆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君雕”龙虾膨化饲料Ⅲ型1吨(50袋/吨,20Kg/袋),进购单价106元/袋,货值金额5300元,销售单价110元/袋,该批次饲料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5500元。2023年4月19日,翠屏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唐某停止经营该批次龙虾膨化配合饲料Ⅲ型,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并处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屏山县王某某经营劣种子案
2023年1月5日,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屏山县锦屏镇富荣场镇北正街王某某经营的某品牌杂交玉米种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玉米种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申请复检,经复检后该玉米种子仍判定为不合格。经查,王某某购进该杂交玉米种20包,共20公斤,购进价29元/公斤,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35元/公斤,涉案种子货值金额700元。截至违法行为被发现,当事人售出18公斤,本机关抽样2公斤,当事人获违法所得630元。王某某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3月15日,屏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给予王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翠屏区某农业发展公司调运种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案
2023年2月8日,翠屏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菜坝镇万通路8号仓储区YL405(传化物流园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调运的“棉单232”“博士达777”“博士达1603”玉米种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当事人调运种子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2月28日,翠屏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的处罚。
六、江安县某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案
2023年2月21日,江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某某农资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正在经营的冈优825水稻种子、益玉10号玉米种子和富优1号水稻种子的经营档案记录不全。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从江安批发商肖某某处购进上述富优1号水稻种子和益玉10号玉米种子各20千克,货值金额1200元,2023年1月4日从江安批发商张某某处购进上述冈优825水稻种子20千克,货值金额8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15日,江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江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屏山县向某某等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3年4月5日凌晨,屏山县渔政监控中心发现有人正在越溪河口非法捕捞,执法人员与屏山镇派出所民警立即到指定区域开展检查。在违法人员收网时将其中2名从犯当场查获,主犯向某某跳水逃跑,于4月6日被查获。经查,2023年4月5日3时许,向某某伙同陈某、向某携带刺网(禁用渔具)2张,总长度140米,皮划艇一艘到岷江流域屏山段越溪河出口处实施非法捕捞,捕获渔获物8尾,重20.91公斤,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岩原鲤5尾,重14.28公斤。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回看比对,3名违法人员多次在禁渔期内实施同种违法行为。2023年4月,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6月5日,当事人在案发区域进行了增殖放流,放流鱼苗货值1.4万元;同日向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向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八、珙县某农资公司生产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案
2023年4月11日,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四川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生产复混肥料,由当事人提供配方,委托乐山某化工公司进行灌装,至案件调查时共生产复混肥料10吨,尚未售出该肥料未获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2023年7月24日,珙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珙县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兴文县毛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3年5月18日,兴文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兴文县古宋镇同心村某库房进行检查,发现库房内有标称为“高效氯氟氰菊酯”“春雷.喹啉铜”“虱螨脲”“乙蒜素”农药产品,共计4瓶,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3月下旬和4月上旬将以上品种农药加水稀释后打在自己果园的柑橘树上,用于虫害防治,由于以上品种农药的使用范围不包括柑橘树,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12日,兴文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十、江安县吴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案
2023年5月22日,江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怡乐镇高速路口查获一车生猪,该车装有40头生猪,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货主吴某从长宁县老翁镇购入40头生猪准备运往成都市温江区某屠宰场进行屠宰,涉案生猪货值金额54839.5元。案发后,涉案生猪经补检合格。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江安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江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6451.85元(货值金额0.3倍)的行政处罚。
十一、筠连县彭某、刘某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3年5月23日,筠连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宠物诊所人员没有兽医资格证。经查,当事人办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刘某某有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件,但未向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于2023年4月29日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给举报人的宠物猫接种了一针妙三多疫苗、一针狂犬疫苗,收取费用230元;其从业人员彭某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于2023年5月3日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给举报人的宠物猫打了一针退烧针、一针消炎针,收取费用65元。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筠连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彭某、刘某某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对彭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3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宠物诊所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长宁县何某经营运输死因不明动物(生猪)案
2023年6月2日晚,长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硐底镇农技中心报告当地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何某运输的两头生猪其中一头已死亡。经查,当事人经营运输的生猪来自江安县夕佳山镇,其中一头在运输途中死亡,另一头生猪在6月4日出现发病症状处死后一并作无害化处理,两头生猪货值共计1700元。当事人运输死因不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6月15日,长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九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并处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十三、叙州区杨某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销售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案
2023年6月20日0时30分,杨某在安边镇文富码头金沙江水域(禁渔区)使用路亚鱼竿(拟饵单钩)垂钓被叙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巡护人员挡获,现场查无渔获物。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4月26日、5月26日在横江镇与安边镇交界处、横江镇伏龙口关河水域使用路亚鱼竿(拟饵单钩)实施过三次捕捞,获渔获物3尾鲶鱼、1尾鳜鱼,总重17千克,又于2023年4月19日、4月27日、5月29日对上述渔获物先后三次进行了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408元。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和销售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叙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给予罚款800元;对当事人销售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08元,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的罚款10224元。合并处罚罚没款合计14432元。
十四、长宁县黄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
2023年7月4日,长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宜宾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蕹菜所检项目中灭多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灭多威属于高毒农药,农业农村部公告规定灭多威禁止在蔬菜作物上使用。当事人在监督抽查前将农药喷施在其种植的蕹菜上,导致抽检的蕹菜样品中检验出灭多威成分。截至调查之日,涉案农产品未收获,也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主动对喷施过灭多威的蕹菜进行销毁。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9月13日,长宁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南溪区某超市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卫生农药案
2023年9月4日,南溪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李字安心贝比驱蚊花露水”卫生农药,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李字安心贝比驱蚊花露水”属于卫生农药且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登记证号:WP20170010,江苏省兴化市宝中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年1月2号,保质期2年)。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共12瓶,货值金额165.6元,销售5瓶,获违法所得41.4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9月25日,南溪区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卫生农药的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李字安心贝比驱蚊花露水”2 瓶、没收违法所得41.4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长宁县某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9月26日,长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长宁县某兽药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兽药店经营的兽药产品:“胀囊1+1”“复方金蟾片”,兽药外包装上兽药追溯码无法识别,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该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批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认定该批兽药为假兽药。经查:当事人累计购进“复方金蟾片”200袋、“胀囊1+1”200袋,除当场发现的“复方金蟾片”43袋、“胀囊1+1”60袋外,其余兽药均已售出,获销售收入178.2元,涉案兽药产品货值金额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3年10月20日,长宁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序号3适用情形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兽药103袋、没收违法所得178.2元、罚款480元(货值金额2倍)的行政处罚。
十七、高县贺某在秸秆露天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案
2023年10月24日19时30分左右,县生态环境局督查发现来复镇太平村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当事人贺某在太平村19组自家宅基地前(小地名:团坡上)露天焚烧葱头秸秆,当事人在秸秆露天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高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j.yibin.gov.cn/xxgk_86/tzgg/202311/t20231129_1929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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