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双公示”目录
序号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行政许可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 | 行政许可 | 专项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 | 行政许可 | 远洋渔业捕捞许可及项目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 | 行政许可 | 渔业水域实施电力、爆炸、有毒物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 | 行政许可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渔业类)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自然人 |
9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农药管理条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 | 行政许可 | 农药广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 | 行政许可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 | 行政许可 | 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 | 行政许可 | 饲料添加剂(不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 | 行政许可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 | 行政许可 |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 《兽药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1 | 行政许可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2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 | 行政许可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 | 行政许可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 | 行政许可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 | 行政处罚 | 对有品种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 | 行政处罚 | 对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 | 行政处罚 |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 | 行政处罚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合格的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2 | 行政处罚 |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7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8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9 | 行政处罚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0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2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4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6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7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9 | 行政处罚 | 对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0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1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5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6 | 行政处罚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8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9 | 行政处罚 | 对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0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4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6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7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8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3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5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6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69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0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4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5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6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7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79 | 行政处罚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1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2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3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4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6 | 行政处罚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的;生产、经营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8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8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5 | 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6 | 行政处罚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7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及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9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变更有关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诊疗活动的;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0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1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且以上行为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法定的动物诊疗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厂未按照规定开展违禁药物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屠宰病害、死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厂出场的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厂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屠宰生猪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5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采购合格生猪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7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8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厂或货主虚报无害化数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1 | 行政处罚 | 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3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7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3 | 行政处罚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鲜活农产品除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4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7 | 行政处罚 |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8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5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填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3 | 行政处罚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4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5 | 行政处罚 |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6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7 | 行政处罚 | 向海域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8 | 行政处罚 |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不按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69 | 行政处罚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0 | 行政处罚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1 | 行政处罚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2 | 行政处罚 | 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3 | 行政处罚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4 | 行政处罚 | 违法改变自然保护区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5 | 行政处罚 | 违法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6 | 行政处罚 | 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7 | 行政处罚 | 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8 | 行政处罚 | 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79 | 行政处罚 | 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0 | 行政处罚 | 拒绝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逾期未开发利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0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2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3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6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水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7 | 行政处罚 | 对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不符合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水)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9 | 行政处罚 |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0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5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6 | 行政处罚 |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7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的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8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09 | 行政处罚 |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1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未配、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轮机日志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1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逾期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14 | 行政处罚 | 对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自然人 |
215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载客,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1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拒不执行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17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租借、涂改船员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自然人 |
218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自然人 |
219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自然人 |
220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自然人 |
221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且逾期不办理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自然人 |
2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23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的;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24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及时提交《海事报告书》,水上交通事故海事报告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25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补给或转载鱼货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26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未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生物资源调查活动、补给或转载鱼获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27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超过核定捕捞限额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标识作业渔船、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2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我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0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船舶未经批准进出我国渔港,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1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对我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3 | 行政处罚 |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船继续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4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在规定和限定的时限内申报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碰触渔业航标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8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3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1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3 | 行政处罚 |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5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养殖中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6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养殖过程中未按规定报告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严重不良反应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8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养殖中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49 | 行政处罚 |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0 | 行政处罚 | 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1 | 行政处罚 |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2 | 行政处罚 | 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3 | 行政处罚 | 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4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行为的处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5 | 行政处罚 |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6 | 行政处罚 | 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行为的处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7 | 行政处罚 |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行为的处罚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8 | 行政处罚 | 对转基因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渔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0 | 行政处罚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渔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为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2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3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品生产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水)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4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5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养殖单位发现其养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6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行为的处罚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7 | 行政处罚 | 侵占、毁坏或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8 | 行政处罚 | 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69 | 行政处罚 | 擅自向境外组织及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成果的行为的处罚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70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相应措施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造成邻近渔业水域水温超过相关标准的;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含病原体养殖废水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7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7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水产苗种、亲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口的苗种、亲体未在指定场所养殖孵化或者未经批准转售,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7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或者超过休闲渔业船舶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在渔港内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75 | 行政处罚 | 对雇用未取得相关职务证书人员上船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7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7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78 | 行政处罚 |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79 | 行政处罚 | 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80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未配备适任船员,未配备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设备,未安装电子身份识别标签,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81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船长未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或者航行安全、跟帮生产等安全生产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8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不服从指挥,未按照要求落实避风、避险等措施,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83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84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85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86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8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8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8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9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9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9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捕猎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或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9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者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94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记录渔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或者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95 | 行政处罚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96 | 行政处罚 | 对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渔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或者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97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拒绝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或者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依法实施检查、抽检,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98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29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范围、方式开采海砂,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00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0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0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不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不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03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尽力救助救助遇险人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值班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不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不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不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不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不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在不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04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船长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05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06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培训机构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出具培训证明,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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