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约谈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者、经营者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约谈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解析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约谈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根据该办法,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可以约见县(区)、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通报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具体情形包括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坚决、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也可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被投诉或举报问题集中等情况被约谈。
约谈方式主要为当面约谈,也可以采取视频等其他形式,并可通过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等方式进行。约谈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实施。约谈前需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并按程序进行约谈。
约谈纪要应印发约谈对象,并视情况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备案到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对象应在约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如果约谈对象整改不力或进度缓慢,将书面通报并实施督办,若仍无明显成效,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该办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约谈程序、内容和后续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文件特色亮点
文件内容努力做到与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相衔接,并针对淮安市实际情况来制定。
特色亮点:
1、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者主体责任。
2、突出约谈形式的重要性。强调约谈方式以当面约谈为主,也可采取视频等其他形式,并可根据需要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等方式进行。通过约见县(区)、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通报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明确了约谈的情形,包括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坚决、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问题等。
3、强调约谈程序的合规性。设立约谈建议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实施。规定了约谈的程序,包括约谈主体说明事由、通报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情况并明确整改措施,最后形成约谈纪要。
4、明确约谈后的处置情况。对约谈纪要的处理和传达,要求将约谈纪要印发约谈对象,并视情况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备案到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强调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整改不力或进度缓慢的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并实施督办,若仍无明显成效,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原文链接:http://nyncj.huaian.gov.cn/col/12166_337274/art/17040384/1704423150467HeujuhQ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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