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制在线

辽宁省调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时间:2024-01-10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日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就规范和调整全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事项做出通知,旨在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通知指出,鉴于辽宁省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数量较少、船型较小,作业方式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对全省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实行零收费,同时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力度。

  收费标准方面,钓具渔船每年每千瓦由16元降为8元;刺网、围网、耙刺渔船每年每千瓦由32元降为16元;拖网、张网、地拉网渔船每年每千瓦由65元降为48元。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将按渔船主机功率分档计征。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工资讯网 nmg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4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