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对申请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的单位进行审核评估,现确定第二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1个、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8个(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名单(第二批)
2.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名单(第二批)
农业农村部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1
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名单(第二批)
序号 | 国家库(圃)名称 | 建设依托单位 |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
1 | 国家高原野生稻种质资源圃(昆明) |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与种质资源研究所 | 云南省 |
附件2
国家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名单(第二批)
序号 | 国家库名称 | 建设依托单位 |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
1 | 国家食用菌种质资源库(黑龙江) | 黑龙江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 黑龙江省 |
2 | 国家食用菌种质资源库(福建) |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 | 福建省 |
3 | 国家肥料微生物种质资源库(陕西)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陕西省 |
4 | 国家肥料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天津) | 天津农学院 | 天津市 |
5 | 国家植保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北京) |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 北京市 |
6 | 国家植保微生物种质资源库(湖南) | 湖南省微生物研究院、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 湖南省 |
7 | 国家农业环境微生物种质资源库(辽宁) | 沈阳农业大学 | 辽宁省 |
8 | 国家农业环境微生物种质资源库(江苏) | 南京农业大学 | 江苏省 |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2401/t20240117_64461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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