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 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全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部署,切实加大巡查检查、监督抽查和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件,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守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现选取3例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巴马瑶族自治县杨某某违法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2月7日,河池市农产品安全质量检测中心对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百马村的一草莓园开展农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取草莓样品两份。经检测,烯酰吗啉项目不合格。3月30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No:20230-HN-0004),并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当天收货上市草莓数量为20公斤,售价20元/公斤,该批次草莓货值金额4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杨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600元整。
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潘某荣生产的豇豆检测出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3年6月20日,河池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罗城县黄金寨潘某荣种植的豇豆进行抽检,样品送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该样品乐果、氧乐果项目不合格。7月18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并未喷洒过乐果、氧乐果,而当事人哥哥潘某光曾于抽样前两日在豇豆地块旁边的水稻田地里喷过乐果+氧乐果+克虫星混合液,药液随风飘过地势较低的豇豆地块,存在污染豇豆的可能。经了解,该批次豇豆并未采摘上市。潘某荣生产的豇豆存在农药超标不合格的事实,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因不合格原因不是当事人造成的,其无主观过错,因此,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免予罚款处罚,仅予警告处罚,责令当事人今后做好隔离防护,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巴马某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3月16日,河池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巴马某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鸡肉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鸡肉样品150g*3份。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该样品恩诺沙星+环丙沙星项目不合格。4月10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黄某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查,该合作社其中一栋鸡舍的部分鸡有呼吸道症状,技术人员韦某某于抽样前1日(3月15日)起对该栋鸡舍的鸡投喂恩诺沙星进行治疗。黄某因不了解用药情况,从该栋鸡舍采样肉鸡1只,导致该样品兽药残留超标。后调查了解,当事人于抽样当天销售肉鸡2只用于检验,销售收入200元,其余肉鸡除自家使用外,均留到4月15日后才上市,此时已过恩诺沙星休药期规定。当事人黄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因当事人配合调查,货值金额极小,对社会造成危害较小,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桂农厅规〔202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下一步,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在工作中参考典型案例,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坚决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hechi.gov.cn/zfxxgk/fdzdgknr/tzgg/t179008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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