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二、适用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二)过罚相当原则。
(三)柔性执法原则。
三、适用条件
对当事人做出从轻、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或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所规定的情形。
三、适用要求
(一)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
(二)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四、适用时间
《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
原文链接:https://nyncj.sxjz.gov.cn/xxgk/fdzdgknr/zcjd31nw/content_18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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