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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 关于茶叶样品陈展室装修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的公示

时间:2024-02-23 来源: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

  关于茶叶样品陈展室装修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的公示

   

  发包人: 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宜宾市华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已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茶叶样品陈展室装修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宜宾学院临港校区杏林六栋

  项目编号: YC202312066

  2、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 承包范围:电气及装饰改造

  2.2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3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方式(综合单价按乙方中标通知书中标价工程量清单执行,工程量按实结算)。

  3、合同价款

  暂定人民币:212000元(大写:贰拾壹万贰仟元整),按实结算时,超过中标价的,按中标价计算;不足中标价的按实结算。

  3.1合同价款由包发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或双方协商的造价进行约定。

  3.2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4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3.5 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

  3.6 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承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4、质量

  本工程验收标准为: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标准。

  5、 工期

  5.1 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组织相关人员施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5.2 如遇到以下情况者,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要求,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以上签证项目,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即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签证要求,否则,发包人代表不予确认,即不予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6、发包人责任

  6.1有权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季)报表。

  6.2 发包人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有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

  6.3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接受移交等手续。

  6.4 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7、承包人责任

  7.1 按招标书或甲方要求、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合同工期。

  7.2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发包人。

  7.3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承包人不得损坏场地内或场地临近的各种管线和构筑物,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通知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并由承包人负责损失及修复费用。

  7.4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堆放整齐,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包括清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拆除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7.5 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76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

  7.7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分包。

  8、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8.1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应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发包人的审核同意并签证。

  8.2 承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配备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建立完善的自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

  8.3凡隐蔽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并提前2天通知发包人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要求,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承包人不得自行隐蔽。

  8.4 如对已隐蔽工程的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复查费由承包人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8.5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应视缺陷严重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

  9、设计变更

  9.1设计变更是指合同签署后,工程在设计(包括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设计变更必须以经

  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9.2 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工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承包人应

  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在10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

  9.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

  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4《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

  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该通知单上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2)《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发包人代表签字;

  (3)《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

  (4)《设计变更通知单》如不能准确反映工程量,必须采用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9.5《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

  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 《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2) 《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代表的签字;

  (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工程量。

  9.6《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人认为应

  计价的,承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9.7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10、变更价款的确定

  10.1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

  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约定的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套用定额、费率、材料价格、下浮率)

  10.2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

  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发包人核实并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格

  式由发包人提供)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

  10.3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变更不涉及

  合同价款增加。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

  10.4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按《工程

  调整造价审核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要求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10.5 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发包人审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

  受发包人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理由拒绝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1、工程款的支付

  甲方在工程开工前付总金额的30%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总金额的67%,余下总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支付给乙方。

  12、工程验收

  12.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第5条约定或发包人批准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

  12.2 承包人在竣工前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作预验收检查,发包人应及时配合。

  12.3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2套及报告两套,发

  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12.4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整改时,以整改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经济

  纠纷而拒绝交付使用;验收不合产生的改动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5 工程完工未验收,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如需提前使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提前使用日期并不作为竣工日期,但不应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否则工期相应顺延。

  12.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

  逾期竣工处理。

  12.7 承包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通过竣工验收日期起5天内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

  场清。

  13、竣工结算

  13.1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工程价款、奖励和违约、

  质量、安全、工期等内容。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

  13.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

  人和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结算,如竣工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款10%的,则超出部分的工程变更下浮率需比投标下浮率高,具体由双方在竣工结算时商谈。

  13.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

  14、违约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确认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期每拖延一

  天,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不封顶,发包人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与违金差额部分。

  14.2 承包人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其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

  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有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应无条件返工至全部合格,且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14.3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支付由于解除合同而发生的额外

  费用,包括因此聘请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而导致的额外费用。

  14.4承包人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将某项工程分包的,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

  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4.5 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设备、材料等的丢失或损坏,承包人照价赔偿,由此造成的

  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14.6除上述约定外,因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概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赔偿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台风、地震、火灾、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15.2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约方的相应责任。

  16、索赔

  1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

  效证据资料及相关说明。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应保持用以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允许另一方查阅并核实所有资料。

  1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

  后 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等有关资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17、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负责办理承包人在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并以下列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9、其它

  20.1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 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            承包人:宜宾市华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建行宜宾大学城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

  屏支行

  账号:51050172618000000263          账号:22470201040018967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yibin.gov.cn/xxgk_86/tzgg/202402/t20240208_1957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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