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镇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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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镇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7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作用,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做好储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能够对全市家庭农场发挥榜样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全市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示范逐级评定,其中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定,采取限额推荐、逐级审核、择优评定、年度监测、动态管理的办法,每年从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评定。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家庭农场主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二)规模适度。土地经营权合法稳定。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露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10亩,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50亩,生猪年出栏不低于500头,肉禽年出栏不低于2万只,蛋禽存栏不低于2000只,奶牛存栏不低于50头,肉牛年出栏不低于5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100只;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万元;从事规模化特种种养的,年产值不低于25万元。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三)效益良好。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五)运营平稳。获评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不低于1年。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完成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有比较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使用“江苏家庭农场随手记”。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
(六)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生产记录,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三年无重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七)绿色生态。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做到集中收集。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
(八)优先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
1.家庭农场主年富力强,并具备农业技术或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
2.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
3.家庭农场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
4.家庭农场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5. 家庭农场数字化转型,具备生产信息智能采集、生产操作自动控制、产品销售网络化的;
6.家庭农场受过市级以上表彰的(含全国、省级家庭农场典型案例);
7.家庭农场符合中央、省、市鼓励支持政策的。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一)名额分配。市农业农村局综合全市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总数,并根据各地家庭农场数量等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场于当年3月 日前在当地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递交《镇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表1)和其他申报材料。
(三)遴选推荐。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镇(街道)报送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归档整理并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意义后,于当年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见附件表2)和相关材料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地报送的家庭农场材料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抽取不低于50%的数量进行现场复核,并将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于当年5月份正式发文公布。
第六条
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场要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镇江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
(四)合法的农业设施用地、建设用地手续等证明材料;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商标证明,获得的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取消其市级示范称号:
(一)在申报市级示范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存在信用问题,被相关部门列入不良征信记录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继续享受市级示范称号的。
被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地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跟踪监测,对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与市级示范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被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市区,可按照取消数量等额递补。
第九条
加快推进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及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要求,尽快推进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示范家庭农场联创机制,进一步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1
镇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 农场名称 | | ||||||||||||||
农场主姓名 |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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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 市(区) 乡镇(街道) 村 | |||||||||||||||
农场开办时间 | 年 月 (首次签订土地流转协议) | 工商登记时间 | 年 月 | 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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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县(市、区)级示范时间 | 年 月 | 经营面积 | 亩 | |||||||||||||
产业类别 | □粮食 □园艺 □蔬菜 □林业 □畜牧 □水产 □种养结合 □休闲旅游 □农业服务业 □其他 | |||||||||||||||
是否采用电子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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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成“一码通”赋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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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数 | 总数 人, 其中常年在家庭农场工作的成员数 人。 | 常年雇工数 | 人 | |||||||||||||
近三年(自然年度)经营总收入 | 年 | 万元 | 近三年(自然年度)经营净收入 | 年 | 万元 | |||||||||||
年 | 万元 | 年 | 万元 | |||||||||||||
年 | 万元 | 年 | 万元 | |||||||||||||
近三年参加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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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哪些 优先推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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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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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本人承诺在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诚实守信,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愿意接受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审
核
认
定
情
况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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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
附表2
_____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家庭农场名称 | 所在县/乡镇 | 农场开办时间 | 市级示范评定文件(文号) | 经营 类型 | 经营 面积 (亩) | 是否 工商 登记 | 家庭成员 | 是否 采用电子记账 | 是否完成“一码通”赋码 | 近三年经营 净收入(万元) | 农场主情况 | 近三年 是否发生重大事故 | |||||||
总数 | 在农场 务农数 | 是 | 否 | 是 | 否 | 年 | 年 | 年 | 姓名 | 文化 程度 | 身份 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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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家庭农场名称 | 所在县(市、区) | 建议取消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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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nyncj.zhenjiang.gov.cn/nyncj/tzgg/202402/c46c2a0c054a484fbf29a8aeb79866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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