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惠州市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及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惠农〔2021〕244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列入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市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数量
各县(区)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和要求
1、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县(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2、对于存在违法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推荐企业汇总表要注明是否已被认定为县(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认定时间和文号。
(二)监测程序和要求
1、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中“惠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核,以县(区)政府名义或冠经县(区)政府同意以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有关部门反馈意见一并报我局。
2、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监测不达标的原因、意见建议等。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一)报送时间
各县(区)于6月30日前将申报、监测材料一式一份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报送材料
1、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1、附件2;
2、企业二年内(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3、企业2022年和2023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4、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的证明;
5、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10份;企业带动农户总数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7、惠州市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8、申报、监测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
9、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11、企业及其产品的获奖、产品认证、销售大户合同复印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及其产品相关照片。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与监测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对照《实施方案》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三)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8日
(联系人:金立红;联系电话:2808266)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glgk/content/post_5214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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