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月报(2024年2月)
宜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月报
(2024年2月)
一、上情关注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意见》明确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从设定、实施和监督三个方面对罚款提出要求。一是要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二是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三是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机制。《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摘要)】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健全法律规范体系。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农业法、渔业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修订,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常态化开展执法练兵,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加强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强化法治宣传。加快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设一批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普法主题活动。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全程电子化。
二、2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概况
全市本月办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24件,罚没金额3.51万元。本月办理普通程序农业行政执法案件20件,罚没金额3.45万元;简易程序4件,罚款金额0.06万元。普通程序案件涉及领域包括:水产渔政4件,动物防疫0件,农产品质量0件,农药6件,畜牧1件,屠宰0件,种子0件,兽药0件,肥料0件,饲料1件,宅基地0件,生物安全0件,农机0件,植物检疫5件,其他(秸秆焚烧、蚕种等)3件。
三、工作动态
【我市出台首部农业地方规章】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的《宜宾市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3月22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宜宾市政府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涉农立法,也是我省首部关于农村生产污染治理的地方规章。《办法》围绕我市农村生产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农业投入品减量、农(兽)药使用、畜禽(水产)养殖、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等突出问题进行总体规划、科学规范,对我市农村生产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主体、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农业农村厅来宜启动全省“护渔百日联合执法行动”】2024年2月29日,农业农村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卿足平同志率队到我市启动全省“护渔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利春、市政府副市长周文宇,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和翠屏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活动。卿足平一行调研市级渔政指挥中心和翠屏区渔政趸船调研翠屏区渔政指挥中心,肯定了我市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和共建共享、优化协同的渔政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原则。
【江安县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练兵】2月3日,江安县农业农村局以会议学习的形式开展了执法大练兵,局政策法规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体人员参加了此次活动。会上学习了《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围绕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执法办案证据调取、执法案卷交叉互评以及重大案卷集体讨论等内容进行了交流,对优秀案卷进行了集中学习。
【筠连县开展节前农资市场专项检查】2月4日—5日,筠连县农业农村局对筠连镇、巡司镇农资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主要为农药、种子和仓库,一是认真核实证照,仔细查验台账;二是认真检查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虚假宣传欺骗农民消费者、产品包装标识是否合格等问题;三是严格查看经营及仓储场所,排查农资经销场所安全隐患;四是仔细查看消防设施配备是否完善,检查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期限,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此次共检查农资经营门店20家,排除农资经营安全隐患3个,发放宣传资料40余份。
【屏山县开展春节前联合执法检查】2月6日,屏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猪屠宰企业和猪肉经营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组对生猪屠宰企业和猪肉经营市场进行了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开展了非洲猪瘟和瘦肉精自检;是否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进行同步检疫和品质检验;病害猪肉是否按要求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入场和产品出场是否记录完整。检查猪肉经营户资质是否齐全,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健康要求;进货渠道是否正规,运输工具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等。
【兴文县开展农资市场检查】2月中旬以来,兴文县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植保站、农技站、土肥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对县内农资市场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组重点检查经营主体是否证照齐全,是否按照经营范围经营,是否进行种子经营备案,是否向农户开据购种凭证,是否有进销货台账,是否存在过期农资,是否有假劣农资,进货渠道是否正规,产品是否审定和检疫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经销商进销台账登记不规范、备案不完整、摆放零乱等问题,已责令其限期整改。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00余人次,执法检查车20余台次,巡查乡镇12个,检查农资集贸市场29个,抽样送检“两杂”良种17个。
【兴文县召开农资打假工作会议】2月21日,兴文县农业农村局召开了农资打假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一是今年农资打假工作要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保证农资产品质量安全。二是深化开展专项行动,针对乡镇农资销售区进行重点监管;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三是做好农资打假宣传活动。
【高县召开2024年秸秆禁烧工作推进会】2月22日,高县农业农村局召开2024年秸秆禁烧工作推进会议。会议传达了省、市、县秸秆禁烧工作文件精神,并对当前秸秆禁烧工作存在的问题作了认真分析,从抓好网格化体系落实、加强宣传和执法巡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对2024年秸秆禁烧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
【叙州区开展农资市场检查】2月下旬以来,叙州区农业农村局以“抓源头、控重点”的工作思路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春季农资市场秩序,全力护航春耕备耕。此次检查,重点检查了水稻、玉米等种子的产地检疫、基地隔离、培育条件情况和化肥成分含量、农药有效期,并对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和相关内容培训指导,向农户普及农资识假、辨假知识,增强经营者和农户的法律意识、辨别能力。截至目前,全区已出动农业执法人员27人次,集中抽检农资17批次,全面检查城区、乡镇各类农资经营门店、摊点64家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
【珙县开展畜牧投入品执法检查】2月28日,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珙县部分饲料、兽药门店进行了检查,发现部分经营户台账不真实、记录不完整、有鸡饲料和猫饲料开零现象,执法人员当场对经营业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针对发现的问题实施行政告诫,要求业主限期整改,并签订了《行政处罚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四、典型案例
【南溪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2023年12月28日,南溪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宜宾市农业农村局邮件寄来的农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No.2023Q0447)。结果显示:在南溪区某农资经营部抽取的1.8%阿维菌素乳油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T19337-2017的技术指标要求,该样品本次所检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主动放弃对该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在宜宾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1.8%阿维菌素乳油”40瓶。截止到调查之日,抽样2瓶,销售15瓶,库存23瓶,涉案农药货值金额240元,获违法所得9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农药为劣质农药,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取证,2024年2月5日,南溪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1.8%阿维菌素乳油”23瓶,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长宁县某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2024年2月1日,长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花滩镇开展兽药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长宁县某经营部经营的饲料有5包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包内江市康龙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7771肉鸭配合饲料”(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5日,保质期60日)和4包成都市新津希望饲料厂生产的“乳猪配合饲料801”(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7日,保质期60日)均超过保质期,涉案饲料货值金额1000元,涉案饲料过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序号22第一项的规定,长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饲料5包,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梁某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案】2023年9月3日,梁某在江安县江安镇荔枝林长江水域用射箭铦耙刺进行非法捕捞,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江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于2023年11月14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2月27日,经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予起诉,并向江安县农业农村局发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江安县农业农村局于当日立案。经查,2023年9月3日15时30分许至16时20分,梁某在江安县江安镇荔枝林长江水域用射箭铦耙刺非法捕捞,捕获长江野生鱼白鲢1尾(重0.23千克),无销售行为未获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射箭铦耙刺属于禁用渔具,涉事水域属于禁渔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4000元进行渔业生态修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江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序号3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渔获物1尾(重0.23千克),并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重要工作提示
一是深入开展“2024蓝盾护农”执法专项行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2024年全省农机和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二是部署2024年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下达2024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目标任务。三是强化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机、植物检疫、动物防疫、长江禁捕等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四是筹备全市农业综合执法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五是加强执法信息报送工作,规范报送业务统计报表。
原文链接:http://nyncj.yibin.gov.cn/xxgk_86/tzgg/202404/t20240401_1971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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