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渔政)罚〔2024〕3号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08911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11 | ||
标题: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渔政)罚〔2024〕3号 | ||||
文号: | 襄农(渔政)罚〔2024〕3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渔政)罚〔2024〕3号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左天勇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违 法 事 实 | 当事人左天勇于2023年7月19日15时许,在汉江鱼梁洲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江段(汉江襄阳段长春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一支鱼杆(拟饵复钩,8钩,禁用渔具,俗称:爆炸钩、盘钩、串钩)捕捞水产品,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水上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立案侦查。 2024年2月7日,本机关接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襄樊检刑不诉〔2023〕333号)和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鄂襄检刑行意〔2024〕3号):对当事人左天勇的上述行为不起诉。建议襄阳市农业农村局给于当事人左天勇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3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404/t20240411_35928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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