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精神,不断规范我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包容免罚清单的有关通知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西安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西安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
西安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法律处罚条款 |
1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妨碍航运、行洪,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当事人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
3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的处罚 | 当事人在动物防疫活动中,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且能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法律处罚条款 |
4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当事人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限期内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5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初次实施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6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限卫生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经营假农药(限卫生用农药),初次违法,违法经营货值1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农药残留危害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法律处罚条款 |
7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 | 当事人对饲养的动物进行防疫行为时,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且能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8 | 对执业兽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在兽医处方笺、病历中签名、盖章,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法律处罚条款 |
9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其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数量较少、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法律处罚条款 |
1 |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当事人已建立了档案但不完善。检查后按规定补充完善生产经营档案的相关内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2 |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后积极主动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法律处罚条款 |
3 | 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当事人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已满,一年内未办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肥料产品的。检查后积极主动办理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三、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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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j.xa.gov.cn/xwdt/tzgg/1777236283186860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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