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9日
黑龙江省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大力推广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将大豆、玉米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积极推动将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作业过程和效果的监督评价,切实防范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通过项目引导,进一步推动服务主体壮大、服务模式创新、服务行业规范,不断优化市场环节、激发主体活力、提升行业竞争力。
二、申报条件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采取以县为单位自愿申报,项目实施县(市、区)旱田作物“耕、种、防、收”多个环节的托管服务面积或水田作物“种、收”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的托管服务面积在1万亩以上,市辖区面积0.5万亩以上。
三、项目内容
(一)补助对象。主要对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纳入名录库且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及其服务的直接托管的小农户进行补助。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已单独支持北大荒农垦集团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各项目县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不能将北大荒农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作为项目补贴对象。
(二)补助条件。补助重点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要求,服务小农户面积(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占比要达到60%以上。对旱田作物补助为“耕、种、防、收”多个环节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对水田作物补助为“种、收”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总额(服务价格不含农资)的比例不超过30%,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70元。其中,亩均补助服务主体不超过50元,补助直接托管的小农户20元/亩。服务对象是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或农户流转后再托管的,服务对象不享受小农户补助资金,服务主体可享受补助资金。如果县级符合补助条件的面积超过省级下达的绩效面积,可根据当地实际摊薄使用补助服务主体的项目资金。
(四)补助方式。采取服务主体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即服务主体完成规定服务环节,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服务主体及其服务的小农户兑付补助资金,鼓励更多的服务主体和小农户参与到托管服务。坚持通过项目补助培育服务主体,健全服务市场,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各服务主体要通过服务来获得赢利。项目实施县要因地制宜对单个服务主体每年获得项目补助金额设定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
(五)主体遴选。项目实施县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项目实施县要优先支持运用玉米、大豆精量点播机等先进农机设备,大垄密植、水肥一体化等技术促进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的服务主体实施项目。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5.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四、实施流程
(一)实施方案。承担项目的县(市、区)要根据省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单个服务主体补助资金上限及组织实施流程,并在县域内进行公示宣传,县级方案要经市(地)审核把关后于本方案下发后15日内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名录备案。承担项目的县(市、区)要按照项目补助政策要求,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备案制度,制定服务主体备案的申请程序、具备条件和监管等具体管理办法。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的服务主体,可根据县级规定,通过自愿申报、乡镇推荐、县级审核公示等程序纳入县级名录库。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自愿双向选择,政府要负起监督监管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及时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组织实施。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组织服务主体在开展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要明确服务内容、时间、质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要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开展服务时,各作业环节要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由作业方和农户(或委托代理人)双方签字确认。
(四)核实验收。各项目实施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项目检查验收方案,方案包括项目检查方式、项目验收完成时限以及抽查入户率等,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要通过入户调查、实地踏查和电话核查等方式,对参与农户、托管地块的地邻、机耕手、知情者或村干部等了解生产环节实情人员,重点围绕服务合同、作业证明单据和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农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走访核实,确保服务面积真实。市(地)要在项目实施县(市、区)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核实验收。对于市、县两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或参与验收,要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第三方机构在项目验收环节影响项目质量和进程。
(五)终端监测。项目实施县(市、区)要大力推进农机端监测设备应用,旱田确保“种、收”两个环节的监测数据上传平台,水田确保“收”环节的监测数据上传平台,将平台显示的作业轨迹、作业面积等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没有建立监管平台的县(区)要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加快建立监管平台。各地可以根据当地使用轨迹数据验收的成熟度,逐步推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核对托管服务真实性,适当减少入户验收程序及纸质材料备案。
(六)资金监管。申请实施项目的服务主体,在服务前收取托管服务费的,应在金融机构建立托管服务专户,收取的服务费纳入资金专户管理,接受农村经济服务机构监管。
(七)资金拨付。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核实验收完成后,县级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省级拨付的资金总额和验收合格面积,测算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对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要在县域内公共媒体、乡和村进行公示,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助资金结算,将项目补助资金兑付给补助对象。兑付给小农户的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八)资金使用。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九)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分配相挂钩。县级在2024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验收报告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4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验收报告及绩效评价评价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实施县要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数据,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分工,落靠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调度抽查和绩效评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抽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包括方案制定、实施、监督、验收等;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调度、指导和抽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要通过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宣传活动,让农民认知和接受农业生产托管。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调动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附件: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
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评价标准 | 参考 分值 | 备注 |
一、项目组织情况(20分) | (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10分) | 印发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县主体责任。方案要具有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按照时限上报备案。 | 5 | |
项目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推进机构,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 2 | | ||
项目县政府落实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经费。 | 1 | | ||
明确项目负责部门及具体负责人,并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指导。 | 2 | | ||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10分) | 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3 | | |
项目资金未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 | 2 | | ||
项目资金未出现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 | 3 | | ||
项目资金未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 | 2 | | ||
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35分) | (一)项目实施(15分) | 资金重点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 3 | |
实施项目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 2 | | ||
服务小农户面积比例达60%以上。 | 3 | | ||
实施项目服务主体安装农机端检测设备。 | 4 | | ||
服务主体运用玉米、大豆精量点播机等先进农机设备,大垄密植、水肥一体化等技术促进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 | 3 | | ||
(二)项目管理(20分) | 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备案制度,及时将实施项目的服务主体纳入名录管理,做好名录库动态更新。 | 4 | | |
制定项目检查验收方案,及时对实施项目的服务主体进行项目验收并兑付补助资金。 | 4 | | ||
形成较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 2 | | ||
对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要在县域内公共媒体、乡和村进行公示,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 | 4 | | ||
按时限要求提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报告。 | 3 | | ||
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数据,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3 | | ||
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45分) |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30分) | 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任务面积的100%得15分;完成任务面积的70%得10分;完成50%以上得5分;低于50%不得分。 | 15 | |
2024年12月30日前,资金拨付率达到100%得15分;资金拨付率达到70%以上得10分;达到50%以上得5分;低于50%不得分。 | 15 | | ||
(二)项目成效(15分) | 项目实施做法经验在县级以上媒体报道或大会交流的得2分;在市级以上媒体报道或大会交流的得3分;在省级以上媒体报道或大会交流的得5分。 | 5 | | |
通过项目推进服务主体壮大、服务模式创新、服务行业规范,使小农户最终收益。 | 10 | |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3/202408/c00_317615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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