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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湘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29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做好跨省调入动物的流通监管,规范动物流通秩序,落实相关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入湘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中南区分区防控工作要求,2020年9月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湘农联〔2020〕97号),设立了浏阳大瑶等29个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指定通道管理。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各指定通道检查站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充分发挥防疫堵疫职能,有效维护生猪及生猪产品流通秩序,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和我省生猪稳产保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2023年,我省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跨省通过道路向本省或者经过本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验。”为进一步做好入湘运动物流通监管,依法依规履行我省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职能,印发《通告》调整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指定通道名称及监督检查对象十分必要。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我省依法设立29个入湘动物指定通道,检查对象为经道路运输进入湖南省的动物。

  二是明确动物入湘条件。凡经道路运输进入湖南省的动物,必须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按要求加施畜禽标识,从本省指定通道进入,接受指定通道检查站的查证验物、消毒后,取得检查专用章签章后方可进入。

  三是明确动物接收条件。凡未取得入湘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检查专用章签章运入动物的,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违反本通告规定接受动物的,以及在本省指定通道发现违法违规运输动物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是明确检查动物种类。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的动物种类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畜禽。

  五是明确《通告》时效期。《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2029年10月1日失效,有效期5年。

  六是明确原通告同时作废。《通告》明确2020年9月5日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湘农联〔2020〕97号)同时废止。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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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入湘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

  


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zcfg/zc_jd/202408/t20240828_33440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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