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办法延期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6月27日,为全面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强化渔船安全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我厅印发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19〕7号),该文件将于2024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研究,因工作需要,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续期通知,该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5年,文件内容不变,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特此通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zcwj/content/post_4480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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