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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9-19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推动地方品种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规范建设以集中屠宰加工地方品种猪为主的生猪屠宰厂(场),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皖农医〔2021〕186号)等规定,我厅起草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建设地方品种猪屠宰厂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10月1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anhuivet@126.com。

  2.电话:0551-62643380。

  3.邮递信件:合肥市徽州大道19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邮政编号:230001)

  

  附件: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建设地方品种猪屠宰厂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建设地方品种猪屠宰厂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发展我省特色农产品,推动地方品种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规范建设以集中屠宰加工地方品种猪为主的生猪屠宰厂,促进屠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皖农医〔2021〕186号)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建设地方品种猪屠宰厂

  各地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从严审核。建设地方品种猪屠宰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在的县(市、区)年出栏可屠宰用地方品种猪3万头以上;有从事地方品种猪产业链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有地方品种猪繁育场。

  (二)所在的县(市、区)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超过1家且无地方品种猪定点屠宰企业。

  (三)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屠宰能力有新规定的以最新的为准。

  (四)以集中屠宰加工地方品种猪为主,承诺年实际屠宰加工地方品种猪数量达到实际产能的80%以上。

  (五)需经所在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论证同意,在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环保措施等方面,符合《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承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三定”管理,确保驻厂官方兽医在岗依法履行屠宰检疫法定职责。

  二、地方品种猪范围

  《安徽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在内的地方猪遗传资源,如皖南黑猪、安庆六白猪、淮猪(皖北猪、定远猪、霍寿黑猪)、皖浙花猪(皖南花猪)、圩猪、枞阳黑猪等。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三、有关要求

  (一)坚持科学规划。各地要科学布局,坚持屠宰与养殖布局相匹配,依据本区域内地方品种猪出栏量、市场竞争供应和屠宰产能等情况科学规划,从严控制新建地方品种猪屠宰厂,鼓励与现有屠宰企业推进兼并整合重组、改造升级、减量置换,淘汰落后产能,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规范设置程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拟建的地方品种猪屠宰厂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向我厅征求意见并附申办材料,特别是有关证明材料。经我厅同意后方可批准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三)强化监管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规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监管,落实好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鼓励地方品种猪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提升肉品精深加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原文链接:https://nync.ah.gov.cn/snzx/tzgg/57508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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