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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八届吉林省农村创业大赛的通知

时间:2024-10-09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要引进一批人才,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的有关部署要求,激发返乡入乡在乡人员创业创新热情,形成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增收的良好氛围,决定举办第八届吉林省农村创业大赛(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推动农村创业 助力乡村振兴

  二、参赛条件及要求

  (一)参赛选手

  返乡入乡在乡创业的农民工、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各类农村创业者。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理想信念坚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积极投身农村创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在促进乡村振兴、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业绩突出。

  3.年满18周岁(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4.须为创业项目的创办人或共同创业者,从事创业经营1年及以上(截至2023年12月31日)。

  5.近五年内不存在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参赛项目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激发创造活力的农村创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可持续性、引领性和核心竞争力。

  2.参赛项目要体现扎根乡村、发展产业,所属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现代种养业、乡土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乡村信息产业和其他乡村产业。

  3.经营规模适度,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创业模式和经验做法可借鉴可推广。

  4.经营管理理念创新,技术先进适用,市场竞争力较强,符合环保理念。

  5.鼓励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6.近五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企业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和农民款项等情况。

  7.在往届农业农村部举办的全国农村创业大赛中获得过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不得参赛。

  (三)参赛分组安排

  根据参赛项目经营主体(乡村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创办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营业收入情况,分设初创组和成长组。

  1.初创组。创办时间不超过6年(含),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含)。

  2.成长组。创办时间不限,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国家级、省级脱贫县参赛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大赛时间、流程及组织

  (一)时间、流程:大赛将在2024年9-11月进行,主要流程包括报名、初审、培训、路演、复赛、决赛。

  (二)大赛组织: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负责大赛统筹组织。组委会秘书处设在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委会成立专家指导组,负责参赛选手培训等相关工作;成立专家评审组,负责大赛复赛、决赛项目评审工作;成立金融投资组,负责对大赛中优质项目开展融资对接等工作。

  四、奖项设置

  1.初创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胜奖3名。

  2.成长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胜奖3名;

  五、组织报名

  (一)报名方式

  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遴选,对符合参加大赛条件的人员和项目材料汇总后上报所属市(州)农业农村局,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报名材料

  1.参赛选手需填写《参赛报名表》(见附件1)、《项目计划书》(见附件3),准备5分钟的路演PPT;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将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上报参加大赛人员和项目材料汇总后填写《***市(州)参赛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纸质材料各2份加盖公章邮寄到省农产品加工促进中心,电子版材料以PDF格式发至jlcycx@126.com?邮箱,报送截止日期10月19日。

  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要精心组织申报工作,加强赛前动员,鼓励更多有实力的选手(项目)参赛,推出更多农民参与度高、创意性强、成长性好的优质项目。每个地区至少推荐5个优秀项目(人选)上报,多者不限。

  联系方式

  (一)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曹迎军 李美祎

  电 话:0431-88906322 18088680276

  (二)省农产品加工业促进中心

  联系人:张凤言 程兆庆

  电 话:0431-89265817 13604418283

  附件:1.参赛报名表

  2.《参赛项目汇总表》

  3.参赛项目计划书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tzgg/202409/t20240925_8979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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