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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14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加强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广东省渔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11号)(以下简称《细则》)已正式印发,从202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一、《细则》制定的依据

  《细则》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广东省“十四五”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粤农农〔2022〕191号),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全文分总则、支出范围和职责分工、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附则,共六章二十六条。

  一是明确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细则》明确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资金下达广东省后,主要采取项目制方式审核安排的资金,重点用于渔业高质量发展、渔政管理和渔业执法保障项目等重点支出。不得用于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企业经营性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修缮建造楼堂馆所,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好农村路”建设等),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二是对相关单位职责进行清晰的划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资金预算,制定资金安排计划、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考评;指导和督促市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快资金预算资金分配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申报部门和政策性补贴安排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事中监管,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发现项目资金存在风险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的要求组织项目具体实施,配合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

  三是对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细则》从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验收三个方面加强项目管理。在项目申报上,采取属地申报、属地管理的,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并审核后统一通过管理系统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级及以上有关单位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报。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项目按程序组织审核,开展项目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下达后,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工程类项目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基本通过”“验收不通过”三种类型,对于项目验收不通过的,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细则》规定,项目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边建边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是加强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细则》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区域全部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实地核查,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报告核查结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根据县级的报告抽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向省农业农村厅书面报告核查结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市级和县级监督检查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细则》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规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wjjd/content/post_4505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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