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具有相关资质兽医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粤农农办〔2024〕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或者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可出具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为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深入推进兽医实验室检测社会化服务,根据兽医实验室备案情况,现梳理公布我省具备相关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名单。
各相关兽医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要严格按照《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及有关规定,规范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各地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兽医实验室落实动物防疫、生物安全和规范检测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我厅此前公布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名单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具有相关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名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1.具有相关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名单.docx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51021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