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推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推进陕西省特色现代农业重点产业链建设的行动方案(2023-2027)》等部署要求,做好我省2024年省级财政农业专项项目实施工作,现将2024年度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制定实施方案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充分沟通,结合本地实际,按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贴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积极探索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模式。各级在细化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加强与省级沟通,确保实施方案编制科学合理。市级实施方案应于9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强化政策宣传公开
各级要及时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加强涉农补助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定期调度指导,督促项目加快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要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工后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及时兑付资金。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尽快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需变更的或其他重大事项,按照相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变更报批。
四、深化绩效管理考核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年度完结后,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时完成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报省农业农村厅业务归口处(室、局),省级将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纳入考核范围。
五、其他要求
(一)对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关于将脱贫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及《将脱贫县涉农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4〕10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二)下达各市资金中除明确到县(区、市)的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级和所辖县(市、区)进行再次分解。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20日
(联系人:张泽泽、刘阳,电话:029-87317113、87321691)
2024年度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本批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药材产业、茶产业、乳制品产业、渔业产业等有关内容。
一、中药材产业
(一)建设内容
按照中药材产业链建设布局,以大宗道地中药材和区域特色中药材生产为重点,围绕《陕西省中医药强省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重点任务,建设道地药材种苗繁育基地,提高道地药材良种选育、培育和繁育研发能力,构建自繁体系,加快道地药材种植现代化进程,提升我省种苗供给能力;建设相对集中连片生态种植、机械化生产、信息化管理的规范化种植基地,提高道地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支持道地药材加工基地建设,加强采收、净选、切制、干燥、分级、保鲜、包装、贮藏等设施建设提升,配套现代化加工装备,实现清洁化、连续化、自动化、标准化加工;开展中兽药研发应用以及中草药健康养殖,延伸中药材运用领域,扩产中药产业辐射范围,推动中兽药动物防疫能力提升。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资金补助对象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基础,从事各类优势中药材相关生产、加工、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其中,道地药材种苗繁育基地优先支持相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建设;道地药材高质高效规范化种植基地优先支持相对集中连片200亩以上建设,具体补助对象、主体数量及补助额度由项目县(市、区)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主体种植生产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综合生产成本等确定,每个主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资金不得采取“垒大户”的方式补助支持,同一主体不得多头享受支持内容相近或高度相关的资金补助,承担省级优势特色种植业(中药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与此次支持内容重叠或高度关联任务的主体不再享受此次省级资金支持。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重点用于中药材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生产条件改善,中药材开发与利用等直接相关的环节。包括道地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新建或鼓励现有良种繁育基地扩大规模,提高种苗供应能力;道地药材高质高效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生态种植、机械化生产改造、配套现代化加工,采收、净选、切制、干燥、分级、保鲜、包装、贮藏等设施;中兽药研究开发利用、中草药健康养殖产品研发应用等环节。
项目资金不与其他中省资金在相近、高度关联的环节叠加补助。
二、茶产业
(一)建设内容
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23〕13号)有关要求,聚焦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重点落实推进品种培优、做强产业园区、提高夏秋茶利用、培强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等建设内容。
1.茶树种质资源圃建设。支持建设省级茶树种质资源圃,加强陕茶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开展种质资源鉴定,加快优良茶树品种选育。
2.生态低碳茶整建制推进试点县建设。按照《生态茶园建设标准》《生态低碳茶整建制推进工作管理办法》标准,建设2个达到全国标准的生态低碳茶整建制推进试点县。
3.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新建或改造夏秋茶加工生产线,开展发酵茶生产,拓展精深加工,开发多样化产品,提高茶资源利用水平,丰富陕茶产品结构。
4.茶叶龙头企业能力提升。重点支持国家级链主龙头企业在茶园生产管理、茶叶加工等产业链环节,联合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新建或改造夏秋茶加工生产线,开展发酵茶生产,拓展精深加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持续稳定带动农民增收。
5.陕茶品牌建设与产销对接。构建完善陕茶区域公用品牌体系,强化陕茶产销对接、市场渠道拓展,提高陕茶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资金补助对象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基础,从事茶产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及开展参与产业技术科研、推广等重要环节的有关单位,具体补助对象、主体数量及补助额度由项目县(市、区)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主体种植生产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综合生产成本等确定。其中生态茶园建设主体每个补助不超过50万元;陕茶加工主体每个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茶树种质资源圃建设。由西乡县承担省级茶树种质资源圃建设任务,推进茶叶良种收集、保存、选育,完成1000份以上本土茶树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探索茶叶资源开发与利用,补助100万元。
2.生态低碳茶整建制推进试点县建设。遴选镇巴县、紫阳县建设符合全国标准的生态低碳茶试点县,围绕环境优美、品种优良、土壤健康、设施健全、防控有效、数字赋能“六位一体”组织实施,每县补助150万元,由县级结合实际确定建设内容。
3. 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商洛市提升加工水平、拓展茶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具有鲜明特色、适应市场需求的茶叶新产品,补助100万元。
4.茶叶龙头企业能力提升。支持引导国家级茶叶链主龙头企业完善上中下游利益联结机制,在良种良法推广、茶叶仓储流通、夏秋茶资源开发利用,将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群众深度嵌入茶产业链,聚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每个龙头企业补助100万元。
5.陕茶品牌建设与产销对接。补助对象为西安、咸阳、汉中、安康、商洛等茶产业重点覆盖市。其中茶叶品牌培育补助对象为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主体及该品牌覆盖带动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按照《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陕农发〔2023〕37号),支持每个品牌补助30万元。产销对接活动对各市(区)组织产区行、销区行的产销对接活动予以补助。其中,每场产销对接活动补助不超过50万元,达成意向签约合作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资金不得采取“垒大户”的方式补助支持,同一主体不得多头享受支持内容相近或高度相关的资金补助,承担市场营销、省级优势特色种植业(茶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与此次支持内容重叠或高度关联任务的主体不再享受此次省级资金支持。
(三)资金支持环节
茶树种质资源圃建设资金重点用于茶树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保存、试验、试剂设施等;生态低碳茶整建制推进试点县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低产低效茶园生态化改造、优质品种推广、种植生产能力提升、生态低碳茶产品开发和认证等;茶资源综合利用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加工水平,试验开发茶叶新产品;茶叶龙头企业能力提升资金主要用于良种良法推广与示范种植、生产加工与仓储设施配置提升、茶叶产品研发与生产建设等;陕茶品牌建设与产销对接资金主要用于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标准化生产改造与能力提升、品质控制、品牌形象打造、包装升级、产销对接等环节。
项目资金不与其他中省资金在相近、高度关联的环节叠加补助。
三、乳制品产业
(一)建设内容
针对当前奶牛养殖与生产形势,围绕《陕西省乳制品产业链提升方案》确定重点内容与工作任务,支持奶牛养殖场(户)稳定奶牛养殖,保障奶业生产,通过优化养殖设施技术,使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更新生产设备、采购优质遗传物质、建设饲草料生产基地,有效提升装备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鲜奶成本,守住“不倒奶、不拆场”底线,帮助养殖场(户)渡过难关。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良好,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奶牛规模养殖场,优先养殖规模、水平较高,支持联农带农效益明显的主体,每个主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助对象、主体数量及补助额度由项目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主体养殖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综合生产成本等确定。
资金不得采取“垒大户”的方式补助支持,同一主体不得多头享受支持内容相近或高度相关的资金补助,承担省级优势特色畜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与此次支持内容重叠或高度关联任务的主体不再享受此次省级资金支持。
(三)资金支持环节
1.奶牛养殖设施装备提升。重点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畜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
2.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畜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资金重点用于更新生产环节设施设备、购买遗传物质、种植饲草和采购饲草设备等,原则性不单独支持新建和扩建。
项目资金不与其他中省资金在相近、高度关联的环节叠加补助。
四、渔业产业
(一)建设内容
持续渔业绿色发展重点支持稻(藕)渔综合种养、大鲵苗种繁育能力提升、设施渔业、渔业资源养护、渔业疫病防控监测等内容。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渔业绿色发展重点支持从事渔业的新型经营主体和水产养殖企业等。稻(藕)渔综合种养按照400元/亩的标准,年繁育能力达到30万尾大鲵苗种基地每个补助30万元,设施渔业按照150元/立方米的标准,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按照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渔业资源养护点按照每个20万元,养殖重点县区疫病防控监测点每个补助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不得采取“垒大户”的方式支持,承担中省渔业绿色发展等与此次支持内容重叠或高度关联任务的主体不再享受此次省级资金支持。
(三)资金支持环节
稻(藕)渔综合种养重点支持田间工程,完善进排水系统,生产环节技术设施提升,病害防治体系建设,防逃收捕设施建设等环节;大鲵苗种繁育基地支持提升主导品种苗种繁育能力,亲本培育、亲本保种和苗种繁育,完善繁育设施设备建设;设施渔业重点支持陆基圆桶养殖,包括圆桶安置、进排水系统、尾水处理系统、电力系统以及保温设施等;渔业资源养护点支持槽道、暂养设施设备等养护示范点基础设施建设。疫病防控监测点支持样品的购买、采集,样品的检测等。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jcwj/20241018/985268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