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鳗苗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鳗苗捕捞管理,强化渔政执法监管,维护正常海上生产秩序,保障生产者合法权益,推动鳗苗捕捞及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鳗苗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3〕3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2025年鳗苗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鳗苗专项捕捞许可
2024—2025年鳗苗专项捕捞许可安排见附件。鳗苗捕捞作业时间自2024年第四季度至2025年上半年,单船累计作业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生产时间安排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作业类型为张网,24米以下渔船携带网具数量不超过200顶,24米及以上渔船携带网具数量不超过400顶。各地要严格落实捕捞许可证制度,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渔船发放专项捕捞许可证,并将批准的渔船名单于专项捕捞实施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获准从事专项捕捞许可作业的渔船名单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的网站及渔港进行公示。
二、强化鳗苗专项捕捞监管
各地要加强鳗苗生产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加强定点上岸渔港管理,确保渔获物在定点渔港上岸;开展鳗苗资源动态监测,组织渔船填写渔捞日志,做好专项捕捞渔获产量统计。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及时汇总各地监测数据,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鳗苗资源监测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专项捕捞开捕前,各地要对专项捕捞渔船的证书证件、通导设备及船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渔船安全合规生产。
三、严格鳗苗专项捕捞执法
各地要在鳗苗专项捕捞作业海域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切实加强鳗苗专项捕捞渔船监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地区间、部门间联合执法,重点检查持证生产、渔具数量、渔获物定点上岸、浮子筏(舢板)使用、渔捞日志、进出渔港报告、通导设备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及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鳗苗专项捕捞宣传力度,加强海上巡查,紧盯鳗苗传统捕捞区域,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鳗苗行为,保护持证渔民的合法权益。
四、提升鳗苗生产管理水平
各地要针对鳗苗捕捞管理中的短板弱项,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鳗苗规范管理。江苏省渔业主管部门要对鳗苗捕捞渔船配套的浮子筏(舢板)进行登记造册,进一步提升浮子筏(舢板)等设施规范化水平;浙江省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快研究提出温州市鳗苗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推动解决鳗苗捕捞历史遗留问题;福建、广东两省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鳗苗生产作业的实际情况,对鳗苗捕捞船舶进行摸底调查,按照船舶类型进行登记造册,分类提出规范管理措施建议。
附件:2024—2025年鳗苗专项捕捞许可安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
2024—2025年鳗苗专项捕捞许可安排
省份 | 船数(艘) | 作业区域 | 定点上岸渔港 |
江苏 | 1300 | 31°43′36″N至34°00′N之间的江苏省A类渔区 | 协兴港、塘芦港、蒿枝港、吕四港、东灶港、通州湾游艇码头、遥望港、刘埠港、东凌港、洋口港、老坝港、弶港、梁垛河闸、王港闸、斗龙港、四卯酉闸 |
上海 | 19 | 30°54′00″N以南上海市管辖的A类渔区 | 芦潮港、大治河、中港 |
浙江 | 477 | 钱塘江口、舟山等浙江近海海域和象山港、平湖以东海域的A类渔区 | 宁波市余姚市泗门陶家路闸北排江口,慈溪市淡水泓闸口,宁海县钓鱼礁码头,前湾新区半掘浦闸口; |
福建 | 145 | 闽江口、敖江口等河海交界处、黄岐苔菉等近岸海域以及长乐区的A类渔区; | 连江县黄岐中心渔港,长乐区松下牛头湾澳口; |
广东 | 30 | 广东省珠江口广州国际航道以西、珠海琪澳岛以北中山市部分海域的A类渔区 | 中山市横门渔港 |
合计 | 1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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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410/t20241025_64650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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