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19〕9号)于2024年10月20日有效期届满。因工作需要,该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5年,文件内容不变,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0日。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可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我省每年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近400个,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品种试验虽经多次扩容,暂时还无法满足品种试验需求。联合体试验制度拓宽了品种试验渠道,对解决我省品种统一试验容量不足问题,加快优良新品种的审定和推广应用、促进品种更新换代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行为,保障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依法施行,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明确了制定目的、申请条件、需提交的资料、试验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处罚等内容。
第一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联合体的类型为广东省内的科研单位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企业联合体。
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申请联合体试验的条件。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和条件,需签订两年以上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应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参试品种应当是联合体成员的自有品种。
第七条,明确试验承担单位和技术人员的条件。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
第八条,明确申请联合体试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广东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表、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合作协议、牵头单位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资格和资质材料和品种审定相关申请资料。
第九条,明确联合体试验实施的要求。试验点应有代表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点均不少于5个。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联合体试验的监督管理。明确广东省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联合体试验的监督检查,试验牵头单位和试验主持人应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试验牵头单位在品种进入生产试验后应将标准样品提交省品审办。
第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规定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责任。明确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联合体试验。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wjjd/content/post_4511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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