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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提升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通知

时间:2024-11-08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湘农办函〔2024〕62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提升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要求,强化属地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的工作职能,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等工作具体细化,落实到具体承担单位、具体工作部门,建立工作责任清单,加强工作指导与管理,坚决防止工作“挂空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乡镇(街道)加强工作协同,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工作责任;要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各地要根据养殖区域、养殖规模、养殖方式,督促养殖场户因地制宜,因场施策,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对畜禽粪污等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养殖场户,要督促向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禁出现偷排、漏排、超标准排污等行为。对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散养户,要督促落实雨污分流措施,建设防雨水、防渗漏、防外溢的粪污收集处理贮存等污染防治设施。对采取“公司+农户”模式的养殖场户,要督促公司协助养殖场户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畜禽粪污等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坚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贮存及处理设施,符合粪污资源化利用、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安全生产要求,并保持其正常运转。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要求,对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处理后的畜禽粪便达到粪肥还田或达标排放要求。

  四、全面推行资源化利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推广应用畜禽粪污处理新工艺、粪肥还田新设备,指导畜禽养殖场户按照畜禽粪肥还田要求,鼓励采用低成本、低排放、易操作的粪污处理工艺,推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要大力推行以地定畜、以种定养、种养结合的绿色种养循环发展模式,促进种养平衡。要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大力推广施用有机粪肥,全面提升种养业布局协调、生产配套、产业融合的绿色发展水平。

  五、加强日常指导与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建立规范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在直联直报等系统平台及时填报,确保畜禽粪污底数清、去向明、可追溯。要强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日常监管,围绕设施设备配套、台账记录、养殖污染风险以及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指导。对粪污处理设施配套不到位、设施运行不正常、土地消纳面积不匹配、粪污综合利用率不达标、安全生产措施不明确,以及养殖档案信息、粪污资源化利用信息不真实等问题的,要列出问题清单,督促整改,立行立改。对已经完成整改的,要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对拒不整改且存在养殖污染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对环保督察、河(湖)长制检查、洞庭清波等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监管等发现问题,按规定进行现场核实,并督促整改。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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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411/t20241106_33493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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